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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维持了要求某建设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公司章程等资料的原判。
案例:
某建设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王某为该公司监事会成员,出资证明载明其持股额为214078股。2007年4月,建设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罢免王某的监事职务。建设公司召开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股东会前,已通知王某作为股东参加会议。王某参加2007年度股东会时,被他人阻止于会场外不能参会。此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享有查阅、复制本公司相关资料的权利。据此,判决建设公司向王某提供该公司章程、从2006年起至今的股东分红方案、配股方案及王某的股份数额。宣判后,建设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王某作为建设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其查阅并复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姓名和出资额是公司章程的必要内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会的职权,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属于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要内容。王某诉请建设公司提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公司章程供其查阅复制,具有法律根据。
建设公司提出原判认定王某因被他人阻止未能参加2007年度股东会属事实认定错误,王某系自动放弃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但并未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虽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建设公司已提供了公司章程及公司股利分配方案供王某查阅,但并未允许其复制;也未向其提供公司配股方案及王某持有公司股份数额等资料供其查阅复制。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向王某提供上述资料,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
点评: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直接涉及股东权益。公司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管理,切实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成青法 魏云霞 朱新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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