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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公开捐赠信息重拾慈善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1-08-29 15:48:06 点击率:]

  编者按

  据《新京报》8月26日报道,全国捐赠数据监测显示,今年6月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大幅降低。3-5月,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总额62.6亿元,而6-8月总额降为8.4亿元,降幅86.6%。分析人士认为,公众选择慈善组织来捐赠的概率降低,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

  公众对慈善的质疑从未间断。王石、陈光标、尚德等一个个企业和企业家被推到公众的放大镜下。对权威的质疑,我们应该欢呼,还是应该发出悲悯?对于真相,对于信心的恢复,对于慈善美德的成长,中国人是否有冷静的智慧?

  □ 刘英团

  

  据《京华时报》报道,8月23日,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称,该指引是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今后还有望在《慈善法》中体现。

  民政部数据显示,2006年社会捐赠总额首次超过100亿元,而2008年、2010年已两度突破1000亿元。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2005年底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其中,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168个。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完全不披露和仅少量披露此类信息的慈善组织比例高达75%。

  作为捐赠者,笔者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我捐的钱物用哪去了。郭美美的几条微博,引发了一场慈善风暴。“郭美美的事没弄清楚,没心情捐款”,这或许是许多人在郭美美事件之后的真实心态。在中红会推出的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上,人们虽可“一窥”善款的来源和去向,但许多人非但没有“解渴”,反而更加迷惑:为何个人捐款去向公开要设定数额“门槛”?捐款10万以上才有权查询相应的援建项目和善款使用情况,我捐9.9万或一毛钱就没权查询?慈善机构岂能如此“嫌贫爱富”?与此同时,网曝某公司捐赠的1700万的捐赠品被折价变卖,钱款去向不明。对此,我们不得不质问,慈善领域究竟还有多少令人不满的乱象和腐败?谁来为民众爱心负责?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明确指出,要“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但调查显示,逾半数受访公众会经常捐款捐物,但近九成受访者表示从未收到过慈善机构的信息反馈。与此同时,昆明红字会原常务副会长阮姮用公款购物、玩乐、买内裤,上海红会吃“万元大餐”,温州红会一出纳挪用126万余元公款“玩”,屡见报端的违规事件让人心忧,尤其是郭美美煽动下“翅膀”让中红会陷入空前的信用危机,不但公众的捐款大幅减少,还让库存血液“雪上加霜”,这应引起全社会的警醒。捐款情况的公开是公益组织透明化运行的重要一环,除此之外,捐赠反馈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信息充分公开,才能重拾慈善公信力,维护公众对慈善的信任与信心。

  慈善信息,限时披露善款善物的用途,使捐赠制度系统化、法制化,既是对捐赠行为的肯定与保障,更让我们看到了慈善透明的亮光。

  专家观点 Zhuanjiaguandian

  管理费比例

  可以调整到5%

  □ 邓国胜

  

  对于一些规模大,且有一定财政扶持的公益慈善基金,应该下调管理费用。管理费用过高直接导致频繁发生“美美门”等事件。此外,监管不力等也是祸因。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列》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大多数国家级公益基金机构都没有按照10%进行收取,实际上在管理成本及开支方面收取3—7%是属于正常范围的。

  福耀玻璃集团创始人曹德旺对西南五省10万户农民2亿元的捐赠,扶贫基金会仅收3%的管理费。这实际是对管理费现行规定行规10%收取的一次挑战,这表明,一些规模较大的公益基金会管理费用确有下调的空间。

  参照《基金会管理条列》所定的规定,很多基金在收取管理费时,是按10%这一最高标准来执行的。这个“一刀切”的标准是不合理的,不同的基金会规模不同,其行政成本也不同。

  有些公益基金会规模很大,每年可募集10多亿元的资金,并且有政府的财政扶持,运营成本相对较低,对于这样的基金会,10%的管理费比例就偏高了,会有余利,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选择较大慈善基金会进行挂靠与合作的原因,其背后还是有一定利益支撑的。

  笔者认为,规模较大的公益基金会,其管理费比例可以调整到5%,这样更有利于调动捐款者的积极性。

  当商业利益在面对公益时,公益就常会被一些商业模式所利用,公益项目会被包装成为一个赚钱机器。公益项目不能牟利。我们不排斥公益组织和企业进行合作,这也是公益组织一种“造血”功能,但要判定合作公益项目是否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还只是单纯商业逐利行为?这是判定商业与公益如何更好结合的一个重要标准。

  (作者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