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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推卸责任无据 担保公司胜诉
[发布时间:2011-09-26 14:54:22 点击率:]

  个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却未按照约定还款,被法院判决赔偿银行损失后,能否要求由担保公司承担?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为由担保公司承担该损失应以其在履行委托合同中存在违约事实为前提,尹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

  2007年6月7日,尹某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向某银行办理以房屋为抵押的贷款26万元,期限为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6月15日尹某与银行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6万元,按月归还,同时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尹某用此款购买了一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因尹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银行于2007年11月6日起诉至当地法院。11月9日,尹某从担保公司领取了“客户须知”。2008年1月29日,法院判决尹某返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银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共计18009元。

  此后,尹某诉至法院,称担保公司擅自将购车贷款更改为房屋置换贷款,不及时交付“客户须知”、贷款合同及公证书,致使自己不知按月还款,因违约被法院判赔各种费用18009元,请求判令担保公司承担上述损失。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并未约定该贷款系购车贷款,尹某用银行发放的贷款购买车辆不能反证其委托办理的是购车贷款。尹某认为担保公司采取欺诈手段擅自将购车贷款更改为房屋置换贷款,没有事实依据。

  委托协议对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在尹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尹某认为担保公司扣押“客户须知”,导致其不知道应按月还款的理由不成立。尹某没有证据证明担保公司在履行委托合同中存在违约事实,造成尹某在履行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违约,因此要求其承担18009元损失缺乏根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法治传统悠久的西方国家,人们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一经签订必须信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任何怨言。国人也要尽快培养起尊重合同的意识,促使合同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彰显其理性光辉。

  (青法 朱新朝 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