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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一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吸取知名企业和品牌的果实,利用“傍名牌、仿冒、钻空子、打游击、拉锯战”等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坑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获取非法利润。目前制约我公司发展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仿冒侵权行为方面。各企业在维权过程中主要采取自行协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三种方式。在漫长的维权过成中我公司也发现了很多困境和问题。
一、利益驱动导致侵权行为的出现
130年以前,马克思说过“要有300%的利润我宁可上断头台”。这个是利益驱使。不法企业不走产品创新之路,反而对其他企业进行产品模仿,不直接假冒,而是混同,引人误解。通过一窝蜂地模仿,能减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让仿冒的产品更具性价比,在终端市场的价格比“正版”更具竞争力(如:昌吉五家渠古域酿酒厂生产的“古域”系列白酒、焉耆九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域古城”系列白酒等,我公司均通过司法程序胜诉)。
二、仿冒产品使人无奈
1、仿冒古城酒的生产现场十分隐蔽,很不容易找到。生产者分散、隐蔽,多为非法加工作坊、流动性大,难以找到目标和现场。即使按照产品上标示的企业,大多也处于关门状态,看门的一问三不知,因为其生产是突击性的,做完一批就关门。因此对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侵权问题等违规违法行为很难调查取证。
2、标识五花八门,诸如“古域酒”、“西域古城酒”、“古城风暴酒”、“吉城酒”、“塞外古城酒”、“楼兰古城”等不胜枚举。这些字形上相同的名称,在书写时再刻意与“古城”(标注字体)一样,且突出使用,不仔细辨认,看不出其区别。
3、包装仿冒,将产品包装的规格、颜色、字体、图案、排版位置搞得似是而非。乍一看都差不多,仔细辨认,细节上又不尽相同,判定其侵权须反复求证,但时间和精力都耗不起,尤其是在新疆特定的语言文字环境下,南疆消费者更辨认不准。
4、据我公司了解,不论是侵权企业还是销售环节的经销商,特别是批发市场的经销商,对于推销仿冒产品都有着较高的积极性。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一般都管理规范、价格透明,价差空间不高,加之商业这一块竞争最为充分,早已进入微利时代。而仿冒产品大多质量低劣,成本低廉,因此有着丰厚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在县、乡、镇一级,一些经销商向消费者推荐仿冒“古城酒”时,编造为“古城酒业业务员”、“酒都是一样的功能,质量差不多,价格便宜得多……”有的甚至用古城酒的礼品袋装仿冒酒,鱼目混珠。
5、仿冒古城酒违规违法和侵权的方面不同,管辖就属不同的执法部门。对仿冒产品的追究必须提供充分、必需的证据,执法部门才能受理,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困难的,企业不可能有专门人才(无执法权,不能够对销售商的库房进行查看等)调查取证。
6、许多仿冒古城酒都有地方和地方部门“合法”的生产、销售批文(如:委托加工、专利、商标转让等),尽管这当中不乏超越职权和规定的行为,但这确实使仿冒古城酒的生产和销售有恃无恐,并给执法部门查处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因为,首先碰到和必须解决的是批文合法合规问题,首先是“官文”扯皮,经历漫长的过程才能进入实质问题。把文书上的“皮”扯清了,季节也过了。仿冒产品生产、销售者也许又改换“产品结构”、更换生产场所了,面对仿冒产品的危害,又对其追究处于无策无力的尴尬局面。
7、打击销售者成本高,效果差,有反复性,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8、从可用手段来看,国家对于制假、售假(冒)立案标准和处罚标准过低,没有构成犯罪的,只能用行政手段和民事诉讼手段。
9、权属证据、侵权行为或事实存在的证据和受到损害或对方获利的证据难以确认。
10、对于仿造、傍名牌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的界定理解不同,结果也不同。
(作者系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公司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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