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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困境和问题(上)
[发布时间:2011-12-12 09:21:10 点击率:]

酒是一种文化沉淀。一个好酒的品牌,除了本身所具有优良品质外,必须要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是新疆白酒业和酒文化的发源地,具有600多年的酿造历史。据史料记载,明永乐初年(1403年)持节大臣陈诚所著的《西域番国志》中就有奇台一带“间食米面,稀有菜蔬,小酿酒醴”的记载。公司坐落于天山北麓、准噶尔东南缘“新疆第一窖”之源地——国家级产粮大县、古丝绸之路的名镇——奇台。公司是一个主营白酒兼营红酒、纯净水、生产销售、集中供热、工业旅游、粮食收购、房产开发等为一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能生产清、浓、酱、兼香四个香型200多个品种。其“古城”牌系列产品先后荣获1984、1988两届商业部银爵奖。199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授予“中华老字号”企业,连续几年多次被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认定为“推荐商品”,2001年10月“古城老窖”沐600年风雨,被新疆酒文化、酒市场研究中心认定为“新疆第一窖”。2002年2月26日公司顺利通过IS0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3年被新疆酒文化、酒市场认定为“弘扬酒文化,开拓酒市场”最佳企业,2005年2月,国家旅游局正式授牌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5月16日,52度“新疆第一窖”酒荣获全国浓香型白酒质量优秀产品奖。1979年、2005年2010年“古城”牌商标三次荣获“新疆著名商标”称号,11月21日,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酒体检测中心被自治区评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2007年12月,新疆第一窖、古城老窖荣获中国历史文化名酒和中国文化名酒,企业被评为中国酒文化百强单位,2008年,“古城”牌系列白酒被评为“新疆名牌”和“新疆农业名牌”。2011年3月,公司再次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1年5月27日,“古城”牌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些荣誉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帮助和支持,更离不开古城酒业全体干部员工的不懈努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一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吸取知名企业和品牌的果实,利用“傍名牌、仿冒、钻空子、打游击、拉锯战”等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坑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获取非法利润。目前制约我公司发展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仿冒侵权行为方面。各企业在维权过程中主要采取自行协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三种方式。在漫长的维权过成中我公司也发现了很多困境和问题。

  

  一、利益驱动导致侵权行为的出现

  

  130年以前,马克思说过“要有300%的利润我宁可上断头台”。这个是利益驱使。不法企业不走产品创新之路,反而对其他企业进行产品模仿,不直接假冒,而是混同,引人误解。通过一窝蜂地模仿,能减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让仿冒的产品更具性价比,在终端市场的价格比“正版”更具竞争力(如:昌吉五家渠古域酿酒厂生产的“古域”系列白酒、焉耆九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域古城”系列白酒等,我公司均通过司法程序胜诉)。

  

  二、仿冒产品使人无奈

  

  1、仿冒古城酒的生产现场十分隐蔽,很不容易找到。生产者分散、隐蔽,多为非法加工作坊、流动性大,难以找到目标和现场。即使按照产品上标示的企业,大多也处于关门状态,看门的一问三不知,因为其生产是突击性的,做完一批就关门。因此对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侵权问题等违规违法行为很难调查取证。

  2、标识五花八门,诸如“古域酒”、“西域古城酒”、“古城风暴酒”、“吉城酒”、“塞外古城酒”、“楼兰古城”等不胜枚举。这些字形上相同的名称,在书写时再刻意与“古城”(标注字体)一样,且突出使用,不仔细辨认,看不出其区别。

  3、包装仿冒,将产品包装的规格、颜色、字体、图案、排版位置搞得似是而非。乍一看都差不多,仔细辨认,细节上又不尽相同,判定其侵权须反复求证,但时间和精力都耗不起,尤其是在新疆特定的语言文字环境下,南疆消费者更辨认不准。

  4、据我公司了解,不论是侵权企业还是销售环节的经销商,特别是批发市场的经销商,对于推销仿冒产品都有着较高的积极性。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一般都管理规范、价格透明,价差空间不高,加之商业这一块竞争最为充分,早已进入微利时代。而仿冒产品大多质量低劣,成本低廉,因此有着丰厚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在县、乡、镇一级,一些经销商向消费者推荐仿冒“古城酒”时,编造为“古城酒业业务员”、“酒都是一样的功能,质量差不多,价格便宜得多……”有的甚至用古城酒的礼品袋装仿冒酒,鱼目混珠。

  5、仿冒古城酒违规违法和侵权的方面不同,管辖就属不同的执法部门。对仿冒产品的追究必须提供充分、必需的证据,执法部门才能受理,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困难的,企业不可能有专门人才(无执法权,不能够对销售商的库房进行查看等)调查取证。

  6、许多仿冒古城酒都有地方和地方部门“合法”的生产、销售批文(如:委托加工、专利、商标转让等),尽管这当中不乏超越职权和规定的行为,但这确实使仿冒古城酒的生产和销售有恃无恐,并给执法部门查处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因为,首先碰到和必须解决的是批文合法合规问题,首先是“官文”扯皮,经历漫长的过程才能进入实质问题。把文书上的“皮”扯清了,季节也过了。仿冒产品生产、销售者也许又改换“产品结构”、更换生产场所了,面对仿冒产品的危害,又对其追究处于无策无力的尴尬局面。

  7、打击销售者成本高,效果差,有反复性,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8、从可用手段来看,国家对于制假、售假(冒)立案标准和处罚标准过低,没有构成犯罪的,只能用行政手段和民事诉讼手段。

  9、权属证据、侵权行为或事实存在的证据和受到损害或对方获利的证据难以确认。

  10、对于仿造、傍名牌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的界定理解不同,结果也不同。

  (作者系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公司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