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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困境和问题(下)
[发布时间:2011-12-15 09:03:45 点击率:]

  三、管控不到位

  致使仿冒猖獗

  

  1、针对仿冒古城酒如此猖獗的情况,从仿冒古城酒的情况来看,不仅存在对企业侵权的问题,而且也存在不同程度违规违法问题,如:标签不符合质监规范的问题(液态法白酒标注固态法执行标准等)。从这些现象来看,如果从审批到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就不可能有那么多仿冒,而且即使有了,也能迅速加以制裁。因此,打击仿冒要把严格执法落到实处,就必须要有措施。要像落实社会治安责任制一样,来落实“经济秩序治安”责任制。

  2、制、售仿冒产品应属多个部门管辖,往往打击起来容易形成部门间的扯皮和推诿。比如,越权审批属上级对下级管辖;专利侵权须经专利部门确认才有效;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问题属技监部门管辖;商标、标识侵权属工商部门管辖……此外,把属地管辖原则再加入其中,一个企业解决众多仿冒产品的不同情况,寻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保护和支持(特别是在外地),其复杂性和难度可想而知。特别是像白酒这类淡、旺季产品,销售季节一过,再去打击仿冒,对受损失的厂家意义已经不大了。何况在对古城酒的仿冒问题上,季节一过,仿冒古城酒均是悄悄撤下货架,了无声息。因此,管辖的复杂和权限的交叉及空位,必然带来效率的低下,使打击仿冒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3、古城酒业作为新疆白酒业和酒文化的发源地,多年来在公司发展和前进的过程中,得到了区、州、县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大力帮助和支持,公司得到稳步和长足发展。在品牌建设方面和对企业、产品的宣传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从而实现公司各项指标均以30%的速度在递增。但是,在市场上受到如此严重的仿冒,这表明它已经不是一个企业的一个产品的问题,而是经济领域里,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仿冒势头不遏制,遭到侵害和损失的,不仅仅是我公司品牌和企业的信誉,本质上却是社会资源的损失、国家税收的流失、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诚实信用的道德水准下降、社会整体效益的降低。

  4、产品被他人假(仿)冒对企业至少有三方面的危害:一是失了市场。侵权假冒者制造并销售大量假冒产品,投入市场后,不识真假的消费者误购了这些产品,直接减少了正牌产品的交易机会,挤占了正牌企业的市场份额。二是砸了品牌。假冒产品质量往往达不到正牌产品的质量,有的甚至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消费者购买假冒产品后误认为是正牌企业产品质量下降,引起消费者对企业不信任,企业美誉度下降,从而丢失一大批已有的和潜在的消费者。这种间接损失更甚于假货挤占市场的直接损失,消费群体流失对企业来讲可谓灭顶之灭。三是易起纠纷。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假货时,可能未向销售者索赔,而直接向正牌生产企业索赔。由于真品与赝品的鉴别单位只能是正牌生产企业,当企业说消费者买到假(冒)货,消费者误以为企业想推卸责任,导致了企业面对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5、司法维权胜诉后对于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很好履行,但是对于生产、市场销售侵权产品的清理工作难上加难,缺乏行之有效的后续力量,从而造成侵权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出尔反尔,屡教不改,对于被侵权人根本的维权作用没有达到。

  

  四、利用法律的不同约束

  触动不法行为

  

  1、专利漏洞致维权困难

  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条件有两个:第一是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了专利,且对外公告了,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第二便是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与疑似侵权的产品是否构成相似,普通消费者在没有经过细致观察和分析的情况下,若造成了混淆,那么相似产品才有可能构成侵权。正因为如此,外观设计的侵权鉴定就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相对容易,是一个简易程序。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主要考虑的是新颖性,但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不看实物,只看文件,申请单位往往只要提供图片即可。这样一来,专利申请就会落下“可靠性低”的口实,这就使抄袭者有了可乘之机,被告侵权人往往会以此实施“拉锯战”,通常做法就是诉被仿专利无效。只要能竭力找到其产品申请专利之前有与之设计构成相似的,那么其专利申请就是无效申请,维权行动往往就在这样的来回取证、论证中搁浅。

  2、专利和商标审查和登记时间过长

  从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获悉:今后要加快专利和商标审查和登记行动计划。其中要求外观设立专利申请审查周期为3个月、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案件审理周期12个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理周期6个月;商标审查周期10个月、商标异议裁定周期20个月、商标评审审理周期18个月,以前时间更长。从中可以看出侵权人可以利用申请专利和商标来和被侵权人展开“迂回战”来达到侵权的经济利益。

  3、法律、法规和体制的不完善

  a、仿冒企业会利用法律上的空子来为自己解脱侵权行为,意味着要赔上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和维权者打“持久战”。我们打赢了知识产权官司,却挽回不了市场。异地抢注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没有建立省级或国家级的企业字号名称联网审核制度,相同文字的企业字号在同一地区可能不能获得审核通过,但在不同的省、市和地区却能顺利取得(如:伊犁第一坊古城风暴酒业有限公司等)。这一行政管理职能上的漏洞使得在异地通过抢先注册企业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日益增多,极大地增加了正常经营企业的维权成本,也增加了法院的诉讼负担。

  b、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成本太高,获取的侵权赔偿数额太低,加之生产和市场环节侵权产品清理不畅,最终导致权利人对维权失去信心。原因: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而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一般都不在权利人所在地,因此权利人在遭遇侵权后至被告所在地或其他地区进行维权,在诉讼成本增加的同时,还要面对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赔偿数额较少或不被支持,这些因素极大地打击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

  综上所述,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很大的系统工程,使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企业做好的前提下,各地行政和司法部门则是企业维权强大的后盾,是企业开维权工作的有力的帮手,是引领企业发展的纽带和桥梁。为此,我公司在积极做好产品研发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外,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确保知识产权维权的最佳效果,从而使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同时,我公司认为能否以行政和司法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古域”、“西域古城”注册商标,从而达到彻底从源头解决“仿冒”和“傍名牌”不法行为。因为《商标法》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作者系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公司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