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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货款不构成“双重违约”
[发布时间:2012-01-01 08:12:00 点击率:]

  购货人逾期支付货款,是否构成“双重违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此做出了否定回答,驳回了供货人的上诉请求。

  案例:

  2006年9月26日,潘某与某园林公司签订景观工程植物供货合同,约定潘某向园林公司提供景观植物,植物款每满10万元结算一次,每次按80%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潘某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07年4月,双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866514元。工程于2007年5月竣工,园林公司在2007年6月底前支付货款55万元,尚欠316514元。

  此后园林公司付款28万元,尚欠36514元。潘某起诉,请求判令园林公司给付货款316514元,支付利息41386.21元、罚息20693.11元、违约金25995.40元。审理过程中,园林公司向潘某付款26174元。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潘某按约向园林公司提供景观植物,要求园林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应予支持。潘某要求园林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因双方未对园林公司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园林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潘某支付从逾期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利息。据此,判决园林公司向潘某支付货款10340元及相应利息。

  宣判后,潘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园林公司在施工期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占用潘某数十万资金,在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园林公司有足够资金支付货款后,仍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货款,构成双重违约。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本案双方当事人未订立违约责任条款,潘某主张罚息及违约金,缺乏依据。

  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无论园林公司是否有足够资金支付货款,其迟延付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这种违约乃是一种单一违约,潘某关于其构成“双重违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不约定违约金,对方违约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不满足于此,就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成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