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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遗失 职工起诉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2-01-09 09:49:47 点击率:]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公司遗失除名职工档案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某自来水公司赔偿廖某损失30000元。

  案例:

  廖某1965年参加工作,在某自来水公司修配厂当工人,1975年被除名。2007年1月,廖某因申办社保手续找到自来水公司要求提取个人档案,自来水公司出具证明承认因历史原因,其个人档案已无法查找。2008年11月,廖某以档案遗失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2009年2月,廖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1992年之前已有11年工龄,根据相关规定该工龄可视为社保缴费年限,由于个人档案遗失,导致社保局不能确认1992年之前的工龄,直接影响到社保的办理和社保金的领取。自来水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档案的义务,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要求赔偿86652.66元。

  法律解释: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法院认为,自来水公司在将廖某除名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廖某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自来水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

  企业职工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企业对此应当具有清醒的认识,对职工档案切实做到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或遗失,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自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青法 朱新朝 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