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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须赔偿,判决驳回了车主亲属的诉讼请求。
案情陈述
前年4月27日,何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为其自购的一辆菲亚特牌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7.02万元。何某共缴纳保险费2212.82元。保险期间自当年4月28日零时起至次年4月27日24时止。
该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年12月1日1时30分许,黄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与道路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后越过中心双实线,又与何某所驾菲亚特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中心隔离栏损坏。经检验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5mg/100mL,系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7.02万元。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险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驾驶人黄某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承保的菲亚特牌轿车的驾驶人何某无责。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菲亚特牌轿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比例为零,何某亲属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权威点评
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这个条款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处理得不好,不仅会影响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重大经济利益,也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促使被保险人明了此类条款的内涵和意义,以免动辄索赔甚至对簿公堂。
(青法 朱新朝 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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