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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小微企业减税政策延至2015年
[发布时间:2012-06-01 15:46:54 点击率:]

  到2015年底,全省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日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解决融资难题、减轻税费负担等“一揽子”扶持计划,将全方位助力辽宁小微企业发展。

  关键词一:财税扶持

  发展专项资金增至1亿元

  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辽宁省将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本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从48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将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随财力增长适当增加资金额度。

  2012年省财政将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项目。同时还要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关键词二:税收减免

  到2015年年底所得税减半

  在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方面,《意见》说,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

  辽宁省将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限,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辽宁省还将清理涉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