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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前年5月29日,某传媒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宣传栏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传媒公司为地产公司在约定的场所发布15座标准灯箱广告,发布时间自广告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合同总价90 000元。第1个月为实验发布期,如地产公司在发布完第1个月提出续签后两个月,则继续执行后两个月;如不愿执行后两个月可结算完第1个月费用后终止合同。若地产公司要续签合同,则需在第1个月合同期满后,续签的3日内支付下月款项的80%,余下的20%在广告发布到期前3日内付清。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发布费的,须支付合同总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传媒公司发布了15座灯箱广告。6月25日地产公司向其支付2.1万元。此后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费53533元及违约金9000元。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焦点为地产公司应支付1个月还是3个月的广告费。按合同约定,双方虽然签订3个月的广告发布合同,但在第1个月实验发布期结束后,如地产公司需继续发布广告,应向传媒公司提出续签后2个月的合同,但地产公司并未提出续签合同。第1个月的广告费为3万元,但地产公司仅付2.1万元,其未结清款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但不能以此反推将其未结清款项视为对续签合同的默认。
且按双方合同约定“若地产公司要续签合同,则需在第1个月合同期满后,续签的3日内支付下月款项的80%”,但地产公司并未支付下月款项。因此从事实上说,地产公司也没有续签合同的行为,地产公司只应支付一个月的广告费余款9000元。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地产公司以其过高为由要求减少,法院予以准许。据此,判决地产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广告费9000元及违约金900元。
权威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地产公司正是以这条规定为根据,提出了减少违约金的请求,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同当事人应诚信履约,但在违约时依法抗辩减少损失,亦无不当。
(青法 朱新朝 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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