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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教授并不满足于对事实本身的调查,他更善于运用其扎实的经济学知识,对真实发生的经济现象加以分析和解释,让人们能更清楚地看到一件事情、一个社会现象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并从中得出更加一般化的规律。这样既加深了人们对世事的理解,也对经济学的进步作出了自己的探索。
周其仁教授对许多经济问题都有过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其中土地问题可能是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早在上世纪80年代还在读大学的时候,他和同学们就在杜润生先生的带领下,一起观察当时正在兴起的“包产到户”。2001年,周其仁教授发表了在业内广受赞誉的《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2008年,当成都开始“城乡统筹”实验时,他对这场最近几年中国最重要的土地产权改革实验进行了跟踪调查。近来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争论不断,本文编选了周其仁教授对成都土地产权改革的经验成果介绍。
提供确权是政府的职责
要让老百姓用更多的精力投入生产和交易,那就得先帮助农民完成确权,否则老在那里有没完没了的纠纷,这也说不清、那也说不清的。界定产权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止纷定争,减少人们之间无谓的纠纷和争斗。今天说这块地是你的,明天又说是我的,谁也无法还集中精力去好好利用资源,搞生产、搞交易。就是休闲也好啊。所以确权有意义。但是要投一笔资,把产权边界划清楚。这块地到底是谁的,怎么量啊,四至嘛,东西南北都到哪,与谁为邻。得有一套规则来确认,最后还要用政府的权威来颁证。村子里的事外人谁讲得清楚?所以成都在确权中发明了村庄的议事会,把历届当过支书队长的、大家还觉得公道的人,推选出来组成一个议事会。然后先让各户自报,说这房是你的,那块地是我承包的,先自报。报出大家没意见就行了,但如果有不同意见,边界不清,那就由村议事会来讨论,土改是什么情况,1958年什么情况,后来又是什么情况,把界限划出来,然后在村里公示,如果大家没有异议,就报给县政府的主管部门。政府再进行法定公示,问大家有没有不同意见,没有意见就颁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证,颁一个城里居民都有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拿了证,产权主体就可以讲价钱,也有权讲价钱了。譬如有一个位移方案来了,他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觉得这个账不合算,可以不参加,在一边看,看明白再要求参加。看明白的,算得过账来的,城市化当中很多土地资源就被激活了。这是成都改革非常有意思的地方。
国土部
已经要求全国推进农村确权
工作有难度,思想有障碍,只有先实践起来再说。而且是否确权到农民,是否“确实权、颁铁证”。因为多年搞征地制度,很多官员认为,给农民确了权还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再去拿地,农民拿一个你刚给他发的房产证、土地证,不是更麻烦吗?在成都确权过程中,开始包括不少县委书记都不赞成,以为是自乱阵脚。不过好在市里有领导明白,说服县委书记们为农民提供确权服务。
从经济逻辑来看,确权越普遍,愿意供应土地的力量就越多。因为供地也是竞争的。一看你转让出来得个好价钱,我也要转让,他也要转让,最后这个价格一定就下去了。就像我们今天老发愁,农产品为什么价格上不来,还要政府补贴,什么道理?就是每个农民都有出售农产品的权利。政府征地,看上哪块非要拿哪块,等于制造“垄断”。你越是志在必得要拿地,人家就往地上一躺,逼出一个垄断。反过来,你要一块地,问天下谁来愿意供这块地,让供地各方互相竞争,价格就一定反映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
说到底,就是要有一套清楚确定的权利,有一个由稀缺性来驱动的价格机制,有一个配套的市场。再加上最必要的管理。所谓“最必要的管理”,目标是任何人行使他的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他人和公众的利益。 成都经验能全国推广吗?
全国范围不好说,因为成都是一个中心城市,它搞这个事儿,首先要土地的价格差异,否则是搞不成的。两个村庄换来换去,卖给你5万,移出去100公里还是5万,那就瞎折腾。位置移动一定要有足够的差价才行得通,所以城乡统筹要以城市经济为核,否则没有经济基础。
很多人也许说这个有什么意义啊?那是因为他没看懂这个办法。一块地离大城市越远,整理这块地的成本就越低;移到的城市越大,一般地价越高。如果允许甘肃把一块地“位移”到上海,那是什么概念?所以政策应当鼓励尽量拉长土地位移的半径。只是从管理上看,半径越大,执行的难度越大。因为一跨省、一跨县,究竟谁负责任?你说复垦了,怎么知道真的复垦了?或者今天去看复垦,明天他又盖上了。那不就麻烦了吗?成都的范围是20个区县,重庆它获得的实验权,半径更大,可以在30个区县范围内位移。
应该说主张放松土地管制的人还挺多的,但在法律层面上,还很难实现。
全世界好多国家都实行土地管制。你到德国去,动用农地搞建设不行,到日本去也不行,就算去美国,不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谁也不能随便把一个庄稼地的用途废了。问题是人家完成了高度的城市化,看他们的历史,城市化率比较低的时候,如果土地也像今天一样“非礼莫视、动则得咎”,恐怕永远没有高度的城市化。
反对农民转让土地
是一种离谱的想法
很多人反对农民出让土地,认为这样会让农民失去最后保障。
那城里人为什么可以买卖房子呢?如果把房子都卖了不也住到街上去、流离失所了吗?要搞清楚行为主体是不是有这个倾向。农民全部让出了地和房,当然会流离失所,难道农民不懂?懂了还要做的,究竟有多少?如果万分之一的农民有可能发生这个事情,然后宣布所有的其他农民都不准有这个权利,这里面也有个权衡的问题,总要两害相权取其轻吧。
确实有人会出情况,如有人急用钱也可能真把土地房子卖了。所以成都做这个事情的时候,首先要在城乡有比较接近的低保、社保、房保,他们建立这个底线。
不要总是自作聪明地当家长,以为农民就是没有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我老问为什么给城里人发工资?他可能乱花钱喔,花光了怎么办?那就应该给他发实物啊,发肥皂、毛巾、草纸,而且一个礼拜就要发一次,发多了又用完了。这简直是很离谱的一种想法,“父爱主义”,等于说农民没有决策能力,非由政府和专家替人家把一切都想到。既然一切都照顾到了,给他们权利还不是多余的?
唯有当行为主体行使各自权利的时候,给他方造成了损害,政府才有必要启动强制力。但我们不能预先假设别人不能行动。开汽车多危险啊,每小时四十公里的速度就足以把人撞得个性命交关的。那为什么还要允许卖汽车啊?无非对车要有一个安全标准,司机要有一个驾驶执照,要有年检,然后加一个预防措施,比如喝了酒,酒精浓度达到多少,就停止驾驶权,给予惩罚。这些都是对的。但是我们总不能说,我买一个车要给政府报告,上路要报告,踩刹车要报告,踩油门还要报告。管得着吗?我又没损害他人。
现在很多管头管脚的根据,是说“你没损害他人,但你损害了自己”——这也不行。为了防止损害你自己,干脆取消你的权利。这属于什么逻辑啊,毫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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