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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通俗解释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伙出钱,自己买地,自己雇人盖房子。作为解决城市“夹心层”住房问题的一个途径,合作建房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成本低廉,变相增强了建房者的购买力。在其他一些国家,合作建房是商品房和保障房的极大补充,既可以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又可以为政府分忧,因而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但较之于国外,合作建房在国内行不通,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既缺乏法律层面的保障,又缺乏政策方面的支持。一方面,如果没有政策支持,比如提供优惠的贷款,给予较为低廉的土地,以及在证照办理、税收等方面提供方便,那么合作建房的优势,就只能来自于开发利润,以及所谓的公关费;另一方面,合作建房是对商品房,甚至是土地财政的一种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得到地方的支持,也是一个疑问。
虽然不能说,合作建房在国外行得通,在国内就必须这么做,或者说当前有没有合作建房的必要性。从现实情况看,如果除去利润,以及各种管理费和公关费,合作建房的比较优势并不明显。最主要障碍是在终端环节即领取房产证可能走不通。此外,管理效率和方式,也是限制其发展的一个原因。在监管层面,合作建房的不确定性,以及第三方的不完善,加剧了决策层的担忧。
但必须看到,合作建房的积极效用很难替代,其一,民间合作建房成功后,参与合作建房者拿到房子的价格相当于周边房价的四成甚至更低,为楼市调控提供了一个思路和方向;其二,有利于部分民众以合理价位实现安居梦;其三,减轻政府保障房建设的压力与负担;其四,有利于促使开发商抛却暴利思维,倒逼同区域房价下跌。更为重要的是,合作建房对于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结构,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无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还是从温州、深圳的探索来看,允许和支持合作建房,已经显得极为重要。对于政策层来说,合作建房,不能仅具象征意义,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必须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加以重视,进行合理的引导,以使其健康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补位和调整作用。要知道,民间资本的参与,不仅仅是一种市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合作建房能充分发挥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社会管理“为民着想、为社会着想”的有益尝试,值得正视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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