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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工程欠款纠纷案,参照行业利润标准,判决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向某水电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支付工程余款及退回保证金118568.9元。
案情陈述:
2010年10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平整工程,被告中标承担施工任务,约定土地平整每立方米6.05元,林盘整治每平方米1.08元。11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土地平整、林盘整治施工合同,约定“每立方3.97元包干使用”,“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
2011年4月工程竣工后,被告向国土局提供了工程竣工资料,现场收方单上载明施工单位为原告,原告和国土局均盖有公章,监理公司签署了“以审计为准”的意见。此后,某县审计局审计后确认土地平整工程量为398053立方米、林盘整治面积为74527.4平方米。发生纠纷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余款及退回保证金共134253元。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审计报告所审定的工程量可以认定为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双方在工程竣工后出具了工程竣工资料交国土局,由国土局作为主要依据报审计局予以审计。
原告认为“每立方3.97元”的约定标准不包括林盘整治费用,被告则认为“包干”约定证明其中已包括了林盘整治费用。土地平整工程有“高差”数据,计量单位是立方米。而林盘整治工程没有“高差”数据,计量单位是平方米。对“每立方3.97元”的约定,被告无法说明林盘整治工程量是如何从平方米折算为立方米的。双方约定的单价不应该也无法适用于林盘整治项目工程量的计算,应认为双方对林盘整治项目的单价没有约定。
双方在合同中对林盘整治项目的单价没有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提出的直接适用被告与国土局约定的相关单价进行结算的主张没有依据。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同行业通常利润率标准,将林盘整治项目的单价酌定为每平方米1.08元的90%即每平方米0.97元为宜。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权威点评:
西谚有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其直接关系经济利益,故应条款齐备,表述准确,如因错漏造成损失,岂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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