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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第一案判决 炒金获利2100多万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2-08-11 00:44:43 点击率:]

 山东省高院日前对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的宋荣贵诉银行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

2006年5、6月间,宋荣贵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通过电话委托方式,短短十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反诉。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并挑战诸多法律空白,这一案件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

2006年5月30日,宋荣贵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黄金买卖账户。6月29日,宋荣贵以低于市场黄金价格交易成功。7月8日,宋荣贵买进卖出共交易126笔获利2100多万。7月12日,工行通知宋荣贵去核对账户。7月13日,银行扣留宋荣贵,宋荣贵被迫挂失银行卡。8月3日,宋荣贵收到通知书,巨额收益被划走。2007年4月17日,宋荣贵把工行告上法庭,之后被银行反诉。2008年4月11日,“中国黄金第一案”一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010年9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日前,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法院最终认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案件的另一焦点是,宋荣贵在短短十天赚了2100多万元到底是合法交易还是不当得利。法官审理发现,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违反了交易规则。实际上,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没有作出正确判定,造成宋荣贵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宋荣贵正是钻了系统的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