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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占有异议理由的成立之判析
[发布时间:2012-08-25 08:27:52 点击率:]

案外人占有异议提出必须有明确的理由。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0-2011年10月受理异议案件共27件,其中案外人异议案件达到8件。但提出异议的事由却五花八门:有以执行依据不合法为由的,有以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由。异议事由的不明确极易造成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滥用异议权而拖延执行,对执行工作的效能造成重大影响。

2009年7月,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赵建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做出的裁定将自己的财产用以偿还其父赵建勋之债,侵犯了他的权益。然而法院通过审查发现对被执行人赵建勋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拍卖,程序合法,且征得共有人赵建勋妻子的书面同意。赵越却提出异议理由竟然是自己将要继承的财产,法院无权处分自己的继承权。显然是案外人滥用异议权,延缓了法院案件的执行。

案外人占有异议的目的在于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因此必须具有明确的异议原因,即对执行标的物具有所有权和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权利。无论案外人在特定标的物上所存在的权利是否为物权,只要案外人不具有忍受强制执行的合法理由,就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结合民事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孽息收取权、债权、依法保全的标的物等。

因此在判定何种理由占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时应注意:应依该权利在实体法上的性质、效力及执行的目的或方法确定,凡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物上所存在的权利无忍受强制执行的法律上理由者,无论是否是物权,均可提起异议之诉。

例如,被执行之标的物即便属于债务人所有,但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物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存在,且已取得占有人的地位,无论其占有是基于物权或债权,一旦其权因执行而受到侵害者,均可提起异议。并非所有权皆可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以下几种情况下案外人不得提出异议:案外人将其所有物设定抵押的,执行机关对抵押物之执行;债务人将已设定抵押权之标的物让与案外人,该让与并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在给付判决中令他人将某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案外人的,案外人在实际取得所有权之前,不得主张排除对该物强制执行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应以现实存在者为限。如其权利仅有实现的希望,例如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所附停止条件尚未成就或始期尚未届至,或仅能证明或主张执行标的物非债务人所有者,均不能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