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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在日前举行的上海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会议上透露,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落实相关政策,以完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程序。
据了解,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办和上海银监局日前联合制定发布了《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提出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上海市各有关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沪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
具体来说,就是不良贷款率在3%以内的,净损失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部分,由上海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1个百分点内的不良贷款净损失。
《办法》还明确,可由商业银行先行选取一个或若干个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具有一定总量规模的信贷品种参与信贷风险补偿试点(下称“试点贷款”)。而《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对象为:自2012年1月1日起3年内,各商业银行向上海市各区县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试点贷款”本金。
此前,由上海市财政局、金融办、科委联合制定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也提出,当各商业银行在“张江、紫竹、杨浦”等区域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3%时,对超过3%且小于5%(含)的部分不良贷款处置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补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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