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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0年,夫妻二人共同组建了一家投资公司,积累财产达3亿余元。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近日,双方将离婚之事闹上了法庭,女方却提出重新分割财产。记者获悉,青羊法院对这一起围绕巨额财产分割的离婚案进行了调解。在原有基础上,女方获得了更多财产。
双方曾分过财产
但妻子不同意离婚
“认识3个月就结婚,我们基本上是每3个月就大吵一次!”林平(化名)说,他与妻子杨丽(化名)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然而,双方感情并不好,经常吵架,以致长期分居。据了解,二人共同组建了一家投资公司,林平占75%的股份,杨丽占25%。2009年,林平与杨丽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杨丽分得3000万元和一套住房,但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
近日,林平到青羊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按照《财产分割协议》分割财产。“我不同意离婚!”最初,杨丽对离婚表示反对,她还称林平在外面有其他女人。而林平则告诉法官,杨丽脾气不好,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不过,夫妻二人均坦承,双方性格确实不合适。
达成离婚协议
财产重新分割
“要离婚可以,但必须重新分割财产!”在法官的调解下,杨丽终于松了口,但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
鉴于该案涉及财产金额巨大,法官积极着手调解工作,林平、杨丽终于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重新达成调解协议:两人离婚后,儿子随母亲杨丽生活,女儿随父亲林平生活,儿女的抚养费全部由林平承担;共有物业中的两处别墅、两个车位归杨丽所有,由林平补偿杨丽4800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及个人保管的物品归各自所有。
【法律知识】
“婚内财产协议”可反悔
法官介绍,《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自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本案中,《财产分割协议》就属“婚内财产协议”。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对其效力是予以认可的。但“婚内财产协议”内容涉及离婚的话,容易与《离婚协议》混同,而《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提出,以离婚为前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