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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甘肃省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结果运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管理、选聘社会审计工作中,将审计机关的核查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选聘社会审计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鉴证、工程造价审核等业务时,应运用审计核查结果。同时规定,审计部门应定期向财政等部门报送审计核查结果,及时移送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处理处罚建议,移送核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并跟踪落实处理结果。
《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政府审计事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政府审计事项,必须报审计机关备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政府审计事项的条件、具体要求及管理责任等,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政府审计事项监督管理,提高政府审计事项质量。
据了解,这两个《办法》是继2010年省政府令颁布实施的《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之后再次出台的关于规范社会审计管理监督工作和提高社会审计实施政府审计事项质量的重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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