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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块金”团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多元 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3-01-05 11:06:03 点击率:]

987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多元,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对广州“大块金”团伙一审判决,主犯被判无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大块金公司于2004年12月成立,马天宝为广州大块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27日,马天宝在广州大块金公司原住所成立广东大块金公司(另案处理),由马天宝担任法定代表人。广东大块金公司取代广州大块金公司的业务后,广州大块金公司于2007年l月30日被转让更名。

  马天宝等人明知广东大块金公司只有黄金投资咨询资格,没有实体经营,也非金融机构,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仅在2007年12月才取得中金公司的代理客户资格的情况下,即谎称广东大块金公司代理黄金投资、理财,承诺年收益8%-30%的高额利息,通过纠集人员派发传单、电话约谈及媒体宣传等方式吹捧黄金的升值潜力、市场投资前景及公司实力,极力诱骗客户与广东大块金公司签订《交易协议书》或《股东协议书》,进行代理黄金投资、理财和投资入股。

  为诱骗更多客户投资,2007年2月,马天宝等利用骗得的款项投资成立内蒙古汇鑫公司(另案处理),并以内蒙古汇鑫公司名义与内蒙古武川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在仅支付人民币30万元征地款并无其他投入的情况下,谎称在武川县投入巨资收购金矿,建设金银冶炼厂等。马天宝、陈兮还用骗得的款项参与操办内蒙古汇鑫公司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2008年3月28日、2008年7月25日及2008年8月初,经被告人马天宝等人策划,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分别以成立三周年大会、内蒙古汇鑫公司广州分公司成立及参加内蒙古汇鑫金银冶炼有限公司奠基仪式的名义,广邀嘉宾和客户参与,大力宣传公司发展前景,诱使更多客户相信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资金雄厚,确有实力,从而继续投资并期待高额回报。

  2008年6月16日,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发布联合公告,由内蒙古汇鑫公司履行原广东大块金公司所属客户的一切协议权益。2008年12月18日,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位于本市的所有办公场所关门停业。马天宝等被告人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全部逃匿。

  经核实,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从987名被害人处非法收取投资款共计147616000元。除部分款项用于公司日常开支、支付投资客户利息和操办成立内蒙古汇鑫公司并获得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外,其余资金均通过转账或提现的方式,由被告人马天宝、陈兮等人分配使用。此外,被告人李汉虎协助马天宝、陈兮前往上海操办内蒙古汇鑫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

  此案中,被告人马天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汉虎犯集资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兮等其余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10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