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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指出,教科书汇编者依照本办法使用作品,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意见稿提出,本办法生效前,教科书使用作品未付酬的,由教科书汇编者与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报酬补偿数额,并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相应的权利人。
根据意见稿,教科书汇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