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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如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意见稿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也就是在1至5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据了解,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据悉,意见稿共分七章,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等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此外,意见稿强调央企的子企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樊曦 冯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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