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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食品安全惩罚是不是太“轻”了
[发布时间:2013-01-25 08:55:14 点击率:]

北京市日前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该《条例》规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凡生产经营问题食品构成犯罪的,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凡是生产过“毒食品”的厂家将永久性退出这个行业。批评者指出,这项法规的出台意义不大,因为永久性退出这个行业的惩罚,一是太轻。二是有漏洞可钻,他退出这个行业那就意味着还可以从事另外一种行业,加之很多厂家在登记注册时使用的可能是自己亲戚朋友的名字,甚至是假身份证假名字,你责令他退出,他改头换面还可以继续从事这个行业。三是,这只是北京市的一项法规,对于别的省区就不适用了,他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对该法规,自然就有人拿国外的做法来比较。首先提到的就是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是一个法律非常严厉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律无处不在的国家,类似这种制售假冒伪劣、甚至毒食品的厂商将会面临巨额的罚单,罚得你倾家荡产。相对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很“仁慈”了。但新加坡的这种做法能不能照搬进中国来呢?

  我们总是在讲中国特色,法律法规也不例外。我们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也一直在从国外获取“营养”,然后“借鉴”到中国来,最终形成了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像针对“毒食品”的法律法规也算是有中国特色的了;但并不是所有的有中国特色的东西都是好东西,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文化传承、积累和创新才可以形成的。

  笔者在读美国史的时候发现,美国在历史上也出现过食品造假掺假的黑暗时期,甚至当美国的总统在看了记者采写的相关报道后,直接把餐桌上的香肠扔出了窗外。当然,总统愤怒了,那些制造毒食品的厂家就要遭殃了。美国的做法向来都是立法先行,总统要治理毒食品问题,也不是简单下达一纸命令,让下属去查封相关厂家商家就了事的,而是先行立法,形成了一个治理毒食品的长效机制,值得一提的是,媒体在中间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为依靠媒体的监督,那些制造毒食品的厂家就无处可藏。

  从三聚氰胺到酒鬼酒塑化剂事件,我们好像总是抓不住问题的要害,而且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总是显得那么滞后,滞后一些不要紧,要紧的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专家就讲,不是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好,而是落实难,执行难,此话不假。让制造毒食品的人永久退出这个行业原理上没错,关键在于如何落实让他真得退出这个行业,不再祸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