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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业化”救赎非遗“断代”困境,成为贵州省政协委员寄望于“非遗”保护与发展的灵丹妙药。但保护“非遗”是不是一定要走产业化的路子,却历来是社会和业者争议的话题。在笔者看来,把非遗项目打造为“产业”可以有,但使其走向“产业化”不能有。
按照百度释义,所谓“产业”即生产事业,泛指各种制造提供物质产品、流通手段、服务劳动等等的企业或组织。而由此延伸出的“产业化”,却是需使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或组织集合成社会承认的规模程度,以完成从量的集合到质的激变,真正成为国民经济中以某一标准划分的组成部分。生产链、规模化和市场化是构成产业化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待非遗,充其量只能是通过生产性保护或市场化经营促其渐成“产业”,而很难对其进行大规模的“产业化开发”。
同时,由于大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属人类世代相承、与当时当地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绝活,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其自身受历史条件、传播功能、生存现状及发展前景等特质因素制约,未必适用于规模化的生产。正如无锡惠山泥塑的传承人喻湘莲所忧虑的,“如果祖上传的绝活儿被许多人掌握,那已经失去了‘绝活儿'的意义。”再者,许多非遗项目的制作过程劳动强度大、经济效益不高,学习过程艰苦枯燥,也是导致许多年轻人对此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因而也是其发展动力缺失的关键所在。
对于非遗保护与发展,“产业化”着实是把双刃剑,文化遗产一旦被产业化,就难免被按照商业规律解构和重组,经济潜力较大、能成为卖点的被拉到前台,不能进入市场的那一部分则被搁置一旁,由此造成“非遗”的被割裂与分化。而对那些本不具有经济功能的“非遗”项目,在通过经济和商业运作使其具有经济效益的过程中,或以市场改变技艺,或盲目过度开发,或为创新而强行附加许多现代元素,或因生产关系的改变而迫使传承人丧失传承技艺的自主权等等,极易导致传统技艺的简约、粗糙与趋同,从而传统技艺在资本和利润的社会环境中面目全非,甚至被丢弃与遗忘。
应该说,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旨在彰显和弘扬民族文化的传承性及多样性,并非出于政绩与功利的考量。正如有专家建议,“非遗能走产业化的一定要走向产业化,不能走向产业化的,要重点保护。可以不发展,但要保存好,比如以文本、录音、录像、电子的形式记录、保存下来。”这或许才是理性客观、因势利导保护非遗的实事求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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