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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与虎谋皮”
[发布时间:2013-03-09 08:46:29 点击率:]

 如果说公司治理是建立在管理者性恶的假设之上,要治理经理人的“败德”行为,那么与管理者讨论建立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就有“与虎谋皮”之嫌。不过它不是绝对办不到,它的努力总可以使各种“败德”行为不能不有所收敛,取得“与虎谋皮”的应有效果。

“与虎谋皮”原本是“与狐谋皮”,狐这个故事大概是讥讽东周人的“愚蠢”吧,但他还不至于愚蠢到“狐”“虎”不分的地步,把自己装老虎嘴里送。

现代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就是要达到这样的效果,无论管理者是“虎”还是“狐”,公司治理都要与之博弈。不过这一回不能再嘲笑现代人的愚蠢,相反,“与虎谋皮”倒是能够很形象地揭示公司治理应有的预防性和威慑力。公司治理不必讳言自己的使命,就是要直取管理者的“软肋”,不过公司治理不是专置“老虎”们于死地的猎手,而要与管理者共同生活在企业的绿地之中,彼此友好相处。遇事彼此协商则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谋之者要有一定的强势。公司治理要想遏制管理层的“败德”行为,必须具备可与管理者相抗衡的权能,使各种“败德”行为明知占不了上风。这正是“与狐谋皮”与“与虎谋皮”的意义区别之所在,“狐”变成了“虎”,你再去讨要它的皮岂不可笑?相反,当站在“狐”面前的是猎手,站在“虎”面前的是武松,再与之谋皮,它当然要掂量掂量谋之者话语的分量了。公司治理也是一样,如果在管理者面前只是一个小弟弟、小伙计,没有独立的人格,甚至没有对管理者评头论足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者能听从公司治理的“谋皮”之说,那是人家的大度或者正在打瞌睡;如果人家不耐烦听,那公司治理只有乞求的份了。

其次,与之者有所不忍。狐身上的皮,羊身上的肉,那些都连着它们的命,生存的本能不允许其忍痛割爱。公司治理也是一样,要想切实遏制管理者的“败德”行为,必须直指其要害,不能隔靴搔痒,甚至小骂大帮忙。这里所说的直指其要害,指的是在对管理者正反两个方面的激励中,公司治理能发挥主导性的作用。这当然指的是制度管理,而不是人治。在公司制度中理应有管理者不可逾越的红线,当管理者试图逾越红线时,将面临更大的风险,须支付更大的成本,在这种明确的形势面前,明智的管理者就会有所顾忌,有所不忍。

再次,取之者确有可为之处。当管理者真的做出了“败德”行为,公司治理能够迅速拿出症治的方案,这才是公司治理富有生命力的表现。许多管理者的“败德”行为都是在他们走向犯罪道路后,才能在公司内部进行清算;而在此之前,公司治理几乎无能为力或者难以有所作为,这种局面必须改变。假如东周人与狐谋皮之后,狐们量其奈何它不得,于是便我行我素,甚至由狐变成虎,反咬一口,“谋皮”之举不仅毫无意义,反而自身难保,岂不哀哉。公司治理如果能够对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的发生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而不是在“死老虎”面前忽悠,也需要自己有一身真功夫,当然也包括保证治理目标得以实现的硬件、软件基本条件的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