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特别关注
媒体关注
售后服务
继2011年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保监会在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又推出一大政策,即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方面的政策。
记者获悉,保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保险市场企业退出机制正在着手建立。
据 介绍,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办法》相较之前有三大突破: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 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 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同业收购更有效率
《办法》所称的“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办 法》要求,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书或股份认购协议起至相关股权或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收购过渡期。在收购过渡期内,除为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 保险公司外,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保险公司董事会,被收购保险公司不得进行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
《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而此前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
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
可用并购贷款方式融资
保监会规定,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进行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在收购合并完成后,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超过25%的,应当符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资质规定。
《办 法》的另一个亮点,在于放宽了保险公司并购的融资方式,即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的方式进行并购,这与此前要求的投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保险公司的要求 已经放宽了。据了解,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 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 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上一主题:重庆旅发集团出让股权求“突破”
下一主题:多地地铁建设开启地产融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