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特别关注
媒体关注
售后服务
[案例] 2006年2月,顾某按村镇规划建成自己的住宅,接着在其附属房的东南并向东延伸0.5米砌建化粪池时,遭到另一村民何某的阻扰。何某阻扰的理由:顾某化粪池向外伸展的部分是其打谷场,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且该粪池又面对何某的住宅大门,会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何某要求顾某将化粪池砌建在顾某附属房的正南面。但正南面对水塘,该水塘是该组17户村民的生活用水(洗衣、洗菜等),17户村民均反对阻止,因此顾某只能在其附属房的东南面建造化粪池。由于何某以以上理由阻扰,致顾某长期建造粪池无着,为此起诉法院,要求何某停止侵害,并赔偿误工损失500元。江苏高邮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对顾某所建的粪池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发现顾某的化粪池与何某住宅的院落大门直线距离为22.5米(粪池并非位于何某南门的正南方向,而是偏西5.3米),且何某经常出没的并非南门(因该门门口长满杂草,门口西侧即有自家密封程度较差的化粪池),何某经常出没的是其北门,这证明顾某的粪池对何某的生活不构成妨碍;另外,该村村民小组证明:顾某化粪池向外伸展的地方,其土地使用权并非属于何某,何某认为顾某的化粪池妨碍其生产不能成立。至此,何某又以顾某未办理砌建化粪池的批准手续为由不同意顾某砌建。高邮市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顾某在其附属房的东南侧并向东伸展0.5米砌建化粪池,何某不得阻扰;何某赔偿顾某误工费300元;诉讼费由何某承担。
[评析]本案涉及的实际问题:化粪池也是建筑物,是建筑物就得履行行政审批手续,而本案顾某不具备行政审批手续,没有审批手续而砌建,遭到他人阻扰,诉讼时,法院首先得审查其建筑是否合法,无合法手续,法院就难以保护,以致难以支持原告的主张。因此,本案受理后,部分审判人员对顾某砌建化粪池的合法性持怀疑态度。本案承办人(即笔者)毫不忧虑地大胆作出以上判决,并认为,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顾某砌建化粪池是其生活之必需,只要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不得阻止、干涉。至于审批手续,根据目前农村习惯,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也未有禁止的情况下,原告添置生活必不可少的设施法律应当保护。
上一主题:江西中烟税收检查国税现场检查工作圆满结束
下一主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应不断创新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