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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税收法定触动公民神经末梢
[发布时间:2014-06-08 10:17:46 点击率:]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国民呼吁已久,如今欣然渐行渐近。立法机关近期的表态,让人们看到了税收法定原则落地的改革新动向。

  当前,有关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问题,已不是要不要落实,而是应该如何推进。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传出声音,进入新时期,人大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此前,2013年11月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对于不少税种的征收,广大中国公民并没感受到。现在必须尽快通过立法,改变收税的随意性。事实上,过去几年,要求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呼声不断高涨。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义务。从现有法律来看,《宪法》以及《立法法》中,均规定我国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法》第8条中,也特别提到“财政,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规定。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分为立法机关立法和立法机关授权立法两种。1984年由全国人大授与国务院征税权,次年该授权进一步扩大,出台一暂行规定,根据经济发展形势,来不及经过人大的程序立法,就批准国务院通过条例来收税。但这么一“暂行”,就“暂行”至今。

  目前,国家18种税中只有3种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其余15种税都由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通知”,经试点推出。这些“暂行条例”、“通知”的征税立法,都被当成一项符合“民生”目的正义的立法工具。尽管符合现行法律,但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这种机制的法治程度并不符合公众期待。

  因此,有必要用法律来固化税收法定原则,与此同时,制定出时间表与路线图,逐步把没有经人大立法的税收法规,全都纳入立法范畴。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能够让公众广泛参与到税收立法中。不过,人们是否愿意致力于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现财政民主化、推动税制合理化、预算民生化等目标,取决于是否有足够多的人具有足够强烈的公民精神、公共精神。比如,参与舆论争鸣,或者是影响人大代表,或者是监督政府财政,甚至是维护自己权利,等等。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世界皆然。所谓“纳税人意识”,突出包含着公民自觉纳税的服从意识。任何好的制度的背后,都必须有个与之相适应的文化氛围的支撑。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税务部门也经常开展税务宣传活动,但在多年来的“依法纳税”的宣传中,一般也多是强调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宣扬还远远不够。

  以往我们看到和听到的,更多的是来自其中一方——政府的信息和声音。在一个崇尚民主、法治的现代公民社会中,纳税人有权利、有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发出自己的声音,说给社会听,讲给政府听。

  只有公开、透明,能够接受纳税人监督和控制的财税制度才具有可靠的和持久的生命力。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中,当务之急是认真培育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共和国公民的纳税人意识,致力于创造一个现代财税制度环境和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