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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官员上市企业任职意义深远
[发布时间:2014-06-09 10:12:29 点击率:]

  通过观察发现,对于可能存在的利益任职对相关上市公司、资本市场 公平竞争等影响较大的这一历史顽疾,实际上正面临制度制衡的制约。日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对党政领 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集中规范清理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4.07万多人次。清理工作中,对省部 级干部在企业兼职更加从严把握,共清理229人次。从细分领域来看,官员任职上市企业的清理更为引人关注,而这些是值得肯定的,是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市场建 设的,虽然短中期可能受到一定冲击。

  我们看到,自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不少官员在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中任独立董事、副董事长、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现象层出不穷,有的存在着政府高级官员兼职上市公司情况。比如2011年“7·23动车”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市 场统计,共计有24家上市公司在分食着巨大的地铁市场蛋糕。据当时上市公司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显示,在涉足地铁产业利益链的24家上市公司高管中,有41 名曾在铁道部或其他政府部门任职,而一系列任职者的年薪当时大多集中在20-100万元之间。同样,近年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房地产等领域的官员任 职、兼职现象也非常明显,使得行业公平竞争与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利益发声、利益保护、利益政策争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掩盖等使的市场质 疑难平。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看到,新一届领导对官员任职、兼职企业高管职务进行了坚决果断的清理。我们看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 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下发后,中组部采取了严格的工作制度与清理制度。按照《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并非一概不允许,党政领导干 部退(离)休三年后可以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退(离)休三年内可以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 立监事或外部董事,但均不得取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虽然政策上留有一定的缓冲,但我们看到中组部大方向上对清理可能产生的利益任 职打开了突破口,并使之能够起到对企业公平竞争、减少“沉淀影响力”的另类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开端,这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利益关联明显的资本市场走向 透明化、充分公平竞争化。

  实际上,我们如果认真观察,在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官员利益任职上市公司均有严格法律界定。比如美国1989年 通过的《政府道德改革法》规定:无论官职大小,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不得代表其他个人、企业或机构,为与他本人在政府任职期间职务范畴有关的事宜出现在相 应政府部门、机构或法庭上。职务范畴可具体到某项合同或某项授权。一般来说,针对一名公职人员离职前最后一年的职务范畴,此类限制期限为两年。但如果此人 亲自负责某项具体事务且担负重大职责,限制期限可达终身;日本政府1997年出台规定,禁止政府部门局级以上干部退休或退职后到企业任职,以消除政府官员 以权谋私、发生经济犯罪的温床;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禁止政府官员退休或退职后2年内到相关机构和民间企业任职,以防止政府高官泄露在职期间 获得的机密信息。

  总体来看,中组部此次严格清理官员任/兼职上市公司的举措是顺应市场经济的一个正确举动,处于市场经济前沿、竞争体系 较为敏感的上市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较为集中的领域。如何用制度之力规范这些“沉淀的影响力”,使之成为造福社会、为民谋利的正能量、打击利益犯罪行 为、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需要的是划定界线,加强监督,严格法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律是行动的准绳。规范官员或退休官员出任企业高管,应该公开透明,法律为先。当“隐形权力”显性化,退休官员的去向受到社会有效监督,经得起检验,质疑和猜测自然也就没了市场,也就更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