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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喜追踪:一场被深藏的食品安全危机
[发布时间:2014-08-04 10:04:40 点击率:]

  福喜事件仍在发酵。

  7月30日上午,上海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约谈欧喜集团具体负责中国投资运营的主要负责人、欧喜集团高级副总裁兼亚太区总经理艾柏强等,敦促该集团切实履行承诺,主动配合监管 部门调查取证,提供欧喜投资和上海福喜违反集团质量标准、管理标准的具体情况及问题食品的召回处置方案。

  此前,上海食药监局在过去3年对上海福喜7次检查均未发现问题,该公司今年还被上海市嘉定区评为食品安全先进单位A级。

  然 而,就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上海福喜前质检员工汪冬来与上海福喜曾发生一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争议,汪先是向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不愿与上海福喜“一起做违法的工作,伤害消费者权益”为由汪要求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重要理由 之一,汪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其工作环境的视频和光盘资料。

  尽管汪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最终败诉,但其主张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个重 要事由已经指向上海福喜产品日期造假。如果行政主管部门间存在良好联动机制,将涉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线索转交给专业执法部门进一步核实,上海福喜食品安 全问题或许会被监管部门提前发现,而不是由媒体记者卧底调查才被曝光。

  深圳一名律师表示,“很多事情政府积极点都可以防范,正因为没有制度约束,强制规定才导致社会这样。”

  

  上海福喜

  食品安全问题蛛丝马迹

  

  2014年7月20日,东方卫视等媒体曝光了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行为。

  截 至目前为止,上海警方分别为6月18日及30日利用过期原料加工的麦乐鸡、烟熏风味肉饼以及利用过期和霉变的牛肉加工的小牛排,共计5108箱,上海食药 监等部门已对福喜公司下游产品展开追查、控制,目前已经封存约100吨产品;湖北查封上海福喜问题食品11吨;陕西查封29649袋福喜问题食品;甘肃查 封174公斤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问题原料;广州食药监已查封涉事产品14480.8公斤;贵阳市药监局查出上海福喜公司生产的涉嫌问题食品原料 268.24公斤。

  在“上海福喜”事件曝光后,记者拿到一份《汪冬来诉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案件字号为:(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1074号,审理法院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冬来在2005年至2013年在上海福喜工作,2005年8月8日汪冬来进上海福喜工作,担任操作工岗位,又于2007年任在线QC。被告则为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称,在生产中多次向被告提出意见,希望被告能遵纪守法,但被告对原告的意见置之不理,拒不改正,故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062.96元。

  汪 冬来表示,其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理由为第一、被告违规使用消毒剂,产生有毒气体,不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曾多次向被告 提出改变,包括安全门都是从不打开,给工人造成了威胁。第二、被告违反劳动法,超时加班,虽然被告申请了综合工时制,但综合工时制并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三、被告违反质量法,对产品日期作假,原告不愿意和被告一起做违法的工作,伤害消费者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改进,但被告不予采纳。

  值 得关注的是,汪冬来与上海福喜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汪于2013年7月31日向上海福喜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此前,汪在生产中曾多次向被告上海福喜提出意见,希望被告遵纪守法,但被告对原告的意见置之不理,拒不改正。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目前已经曝光的均为上海福喜2014年5月—6月的违法行为,在此之前是否还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径呢?现在看来,这仍是一个疑问。

  那么,当时汪冬来到底向法庭提交了什么样的视频和光盘资料呢?

  记者多次联系此次官司中汪冬来的代理律师黄燕,希望藉此联系到原告本人并还原当时的事实真相,但黄燕律师在电话中表示:“没有得到汪冬来本人的允许,拒绝对外发表任何评论。”也正是因此,记者一直未能与汪冬来取得联系。

  

  监管联动机制追问

  

  7月28日,上海市食药监局提出,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同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首接责任制。

  遗憾的是,在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冬来在庭审上明确表示不愿意和上海福喜一起做违法的工作,汪的这一诉求并未引起法庭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针对汪冬来对上海福喜的违法指证,上海福喜否认相关视频及光盘资料的真实性,最终法庭以汪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汪要求上海福喜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062.96元的诉讼请求。如此一来,上海福喜当时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因此而免于责任追究。

  至于法庭对汪冬来指证上海福喜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之合理性认定,一位要求不透透露其身份的上海律师告诉记者,“汪冬来的指证无行政机关处理结论,不应作为合理合规性审查。”

  上 述劳动争议案法庭审理的实际情况是,审理法官只是以上海福喜不承认原告举证真实性为由及原告证据不足否决来汪冬来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诉讼主张,有关上 海福喜违反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法违法行为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没有给出明确的审理意见。也就是说,在没有行政机关处理结论及合理合规审查的情形下,庭审法 官就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原告主张。

  “劳动法法官不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强制调查权,不可能对汪冬来指证上海福喜违法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劳动法官只能做到这些”,上述律师对法官庭审处理如此补充说明,他进一步指出,“如果当时行政机关受理举报立案,民事诉讼可暂时中止。”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李保明告诉记者:“法律在审理关键过程中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究竟什么案件才可以移送,这是由法院决定的,但当事人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

  汪冬来劳动争议一案没有暂时中止表明,上海当地行政机关当时应没有对汪的举报受理立案。

  “如果有证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而汪冬来的案件主要缺少关键性证据。”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何向前如此推测汪冬来当时指证上海福喜违法未被重视的原因。

  但另有法律专业人士分析,由于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支持,通常情况下,掌握上海福喜一定违法线索的原告汪冬来会继续向有关部门举报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联系不上当事人,记者无法判断是汪冬来没有向有关部门举报,还是在汪举报后有关部门没有受理立案。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学教授厉曙光称,福喜事件是综合治理的问题,涉及到违法成本太低、执法成本太高、有法不依、违法不深究等一些法律问题,其中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也存在一些疏忽和问题,“从供应商到监管部门到洋餐厅每个环节都有些问题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