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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决策和执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履行有关职责。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且内部审计实行垂直化管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此外,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保险机构则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对于认真履职并发现重大案件、揭示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人员,《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保险机构可给予特别嘉奖。如果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保监会也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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