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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的教学和科研的成果告诉我们,生产关系是一种极为复杂的而又层次分明的经济实体,也是一种多维的、立体的、能动的经济结构。下面就此做些尝试性地简要分析。
一、生产关系的“三分法”和“四分法”
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实践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在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他们旗帜鲜明地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确定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完成的伟大革命。
对于生产关系的研究,首先必须弄懂弄通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时先后从诸多方面所赋予生产关系的完整内涵。半个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由于我们对生产关系的一些错误的理解和认识给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甚至灾难。今天,为了正本清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理论进行再认识。
随着经济科学的发展,生产关系这一重要范畴,其内容和形式也是在丰富和发展的。所以,我们不能把对生产关系的论述仅停留在原有水平上,而必须理论结合实际,特别是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实际,对生产关系作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注入生产关系以新义,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理论。
对于生产关系的研究,应当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指导下,采用一些新的方法。历史上许多重大的科学发现,往往是与科学方法上有着重大的突破分不开的。在自然科学领域中,伽利略所以能够发现落体运动定律和惯性定律,是他系统地运用了实验方法和数学方法的结果;爱因斯坦相对论的形成,是与他的理论试验的方法密切相关;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马克思恩格斯所以能把社会主义由空想变为科学,首先在于他们从思想方法上完成了由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转变。所以对生产关系的研究,也可以采取一些新方法。
这种新的方法是多方面的,是立体的、多元的、系统的,为了方便研究,我们首先讲讲生产关系的“三分法”和“四分法”问题。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等著作中,用较大篇幅阐述了生产关系的内涵问题。马克思在1857年所写的这篇《导言》,本来作为要写一本巨著《政治经济学》的指导思想,后来成了写作《资本论》的依据。马克思的这篇《导言》在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同时,对生产关系也作了科学的分析。马克思在《导言》中明确地指出,所谓生产关系,就是物质资料生产中人们所结成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方面的关系。与此同时,马克思分别地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自的内容,从动态和静态的结合上,分别作了详尽的分析,并进而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马克思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因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2页)于是,马克思最后说,“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02页)
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上述原理,一直到本世纪40年代,都作为唯一正确的观点进行宣传的。到了50年代,斯大林在他晚年所写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新观点,这个观点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不完全一样。在斯大林看来,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其中包括:(甲)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乙)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丙)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
如果把马克思恩格斯对生产关系的论述叫“四分法”的话,那么,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论述则可叫“三分法”。
在人所共知的“三分法”中,可以看出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理解,起码有以下几个主要之点:一是突出了所有制。他把所有制放在生产关系几个方面的首位,并强调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其他方面的决定作用,但没有说明其他方面,如分配、交换对所有制的反作用。二是真正的产品或商品交换关系不存在了。他在这里所谈的交换,不是产品和商品的交换,而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互换劳动,实质是生产活动。三是消费关系从中消失了。在整个定义中未提及消费二字,甚至连这点意思也没有。
由此不难看出,斯大林所谈的所有制,不是把所有制关系和社会的生产以及产品的分配、交换、消费统一起来看待的,而是把所有制看作能够独立存在仅属于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
斯大林的这种看法,与马克思的看法是有本质不同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所有制关系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必须通过社会生产及其产品的分配、交换、消费来体现。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说,如果给资产阶级所有制下个定义,那么,“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由此可见,马克思几乎是把所有制关系看作是生产关系的同义语。生产关系即所有制关系就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方面关系的总和。
当然,任何经济关系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法权形式表现出来,并要求这种法权为它服务。因此,所有制关系也有一定的法权形态表现,这种法权的法律用语叫做所有权。所以,相对法权形态来讲的所有制,是所有制的实现形态,即生产关系各方面的表现。至于所有制的法权形态即法律表现,如所有权即财产权,即各种财物这个实体在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上的归属问题,严格说来,不应当包括在生产关系范围之内。
正因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是所有制的实现形态,所以只有在分析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之后,才能清楚地揭示出所有制关系即生产关系的性质。
这里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个是,法权形态只能回答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不能回答所有制的真正性质。诚然,从法权上看,生产资料的确有一个归属问题,如你的,或我的,或他的。但是,仅就你、我、他本身而言,丝毫讲不清楚这些人是什么身份,是地主、资本家呢?还是小农、手工业者?再讲,从法权上看,生产资料可以规定为公有或私有,但是这是什么样的公有呢?原始公社的公有?还是社会主义的公有?这是:什么样的私有?是封建主的私有?还是资本家的私有?这都不是从法律条文上可以说明其缘由的。要真正说明这个问题,必须分析作为生产关系具体体现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些实现形态。例如,地租是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只有观察了地租是谁来生产,由谁分配,为谁占有,才能确定是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只有观察了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过程,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过程,才可以确定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只有考察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生产过程,才可以确定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在理论上没有分析生产关系的几个方面的实现形态,硬是说这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如硬说占有这些生产资料的人是资本家或地主、富农,都是背理的或先验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50页)
这里使我们联想过去我们搞土改,当时对有些人,没有很好地从他们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全过程去分析,从而确切地弄清他们的身份,而只因为他们占有几亩、十几亩或几十亩土地,即只从所有权上就定他们为地主或富农,造成了某些冤假错案,甚至家破人亡。事过几十年之后,还要予以改正,平反,昭雪,这都与从道理上不懂得或不太懂得什么是所有制关系的缘故有关。
另一个是,所有制的法权形态,只能从形式上表明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不能说明所有制的实际内容。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上可以明文规定某些财产归张三或李四所有,但张三或李四是否真正能从归他所有的财产里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这就很成问题了。当然有的可以得到,名副其实;有的得不到,名不副实。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得很清楚:“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例如,假定由于竞争的缘故,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可是这块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占有权力以及[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马克思对此还曾作过十分风趣的比喻:“我的大礼服,只有当我还能处理,抵押或出卖它时,只有当它还是买卖的物品时,才是我的私有财产。它失去了这一特性并成为破衣服之后,任何经济学家也不会想到把这个大礼服列为我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4页)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也屡见不鲜。过去,在我国土地改革中,农民分得了土地,从法律上看,土地归农民所有,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如天灾人祸,使农民不能从这些土地上得到应有的收益,如收获或分得粮食、棉花等,有时也得到一点,但又被以种种名义征走了,从经济关系上讲,就不能叫做真正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再例如,在过去的法律上明文规定人民公社的所有财产是公社范围内的集体农民所有,但其中大多数的集体农民并未能从中得到应得的集体利益,从经济关系上看,就不能叫做真正的公社一级的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有这种情况。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国家使用和支配,但国家在使用和支配这些财产时,违反了或某种程度违反了人民的意愿,这也不能叫做真正的全民所有制。
为此,我再想举一个我在1985年去云南考察亲眼看到和听到的“林权纠纷”的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云南是我国山林密布的地区,林权纠纷频繁发生。据1980年的不完全统计,全省当年因林权纠纷而引起的事端多达1100多起。长期的,频繁的林权纠纷,不仅使现有森林遭到严重破坏,而且成为发展林业生产的重大障碍。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就不能不追索到森林所有制的法权形态和实现形态二者的关系上来。云南的南部和西南部是广大的林区,在这些地区到处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着。解放前,这些地区大都处于封建社会初期或中期,有的还处于奴隶社会,个别地区甚至处于原始公社末期,在这里,土司和头人统治着一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这里的土地和生长于其上的大片原始森林,都采取这样的法权形态存在着。但是,这里的森林,实际是属于与森林相依为命的当地居民所有。这些世世代代都生产和生活在这里的居民,他们长年累月地利用采伐的林木制作生产和生活工具,采掘森林的果实和根茎以及木耳、蘑菇等为生,寻找并摘取药材治病,砍伐木材或烧成木炭烧饭、取暖、照明,还在森林狩猎、放牧,等等。总之,他们在其中从事当时生产力水平所允许的一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而且所有这些活动并不需要土司,头人的许可或批准。所以解放前云南的森林名曰土司、头人林,实际上是当地的居民所有林。
解放后,虽然我们宣布这里的林权为国家所有,但国家在开始一段时期内,并不干预当地居民在林区内进行的一切属于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以当地居民和国家的矛盾并不尖锐,因为在他们看来,不管森林名义上归谁所有,只要他们可以从中享受到真正的实惠,就心满意足了。可是时隔不久,当森林企业建立起来之后,情况就大变了,矛盾和磨擦相继而起,并且随着经济利益的扩大而逐步升级,甚至达到“弓上弦,刀出鞘”的程度。最令人深思的,好像仇恨和公路结成不解之缘:公路修到哪里,哪里就撒下仇恨的种子,因而风波四起。究其原因,因为公路和市场联系在一起。公路所至,木材就变成了商品,可以换回货币,换回各种各样的消费品。例如,当时,一棵中等径级木材可卖10至20多元,对于当时一个劳动日只值2—3角钱的山区居民来讲,是多大的价值啊!正因为如此,才激起了当地居民群起而进行保卫和争夺林权的斗争。从表面上看,他们争取的是林权,实际上他们争夺的是在今日与林权息息相关的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才能实现的各种经济利益。党对林权纠纷的症结所在采取相应措施,如实行“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等,使当地居民得到了一定的经济实惠,这样才把林权纠纷稍稍缓和下来。
应当看到,斯大林的“三分法”把所有制仅看作是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实际上是把所有制的法权形态也看作是生产关系,进而又把它说成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这样很容易导致用法权关系来解释生产关系或决定生产关系。早在马克思以前,即19世纪40年代,如空想社会主义者普鲁东曾持有类似这样的观点。马克思在批判普鲁东时说,“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幻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想不到100年过后,这种观点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再现,这的确令人深思。这难道是偶然的历史巧合吗?不,有它一定的必然性。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是在一些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小农经济往往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首先取得了胜利,因而很多人,包括象斯大林在内,也难免在对某些问题上,不能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和观察,因而看不透社会各个方面的联系;崇拜政治的或法律的权威,把所有制这样一个复杂的经济关系简单化,看成是可以脱离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而孤立地存在着。
从上世纪50年到70年代,斯大林的“三分法”一直在经济领域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成为解释生产关系的权威。在此期间,几乎没有任何人敢于对这个观点提出质疑。马克思的“四分法”谈论得少了,甚至有人把它淡化了遗忘了。由于斯大林的这个观点不正确,因而影响了对许多问题的认识,甚至导致错误的理解,自然给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也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在我国,可能也由于受到这个“三分法”的影响,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对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不予重视,不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上来把握所有制的内容,而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所有权的升级上,总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和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的过渡,就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断变革。利用国家政权来随意干预经济生活,如用搞“劫富济贫”,或“穷过渡”的办法来改变所有制,初级社刚刚建立,脚跟未稳,喘息未定,又全盘高级社化了;高级社脚跟未稳,喘息来定,又全盘人民公社化了。这样一来,在所有制问题上,如同断了线的气球,青云直上,以致造成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到了人民公社化时期,杀牲和破坏工具的现象更严重了,生产下降,农民生活很苦。
三年困难时期,中央起草了一个文件,其中说到农业的恢复需要三、五年,我体会,所以要三、五年,当然原因很多,但其中可能考虑到经过调整后,作为我国当时农业主要生产力的大牲畜,如牛、马、骡等,从交配、怀孕、生子、成长大约也需要三,五年才能使用,这样考虑是科学的。
在“三分法”的影响下,不管在苏联,还是在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其中包括我国,都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管理方法,讳言商品,反对交换,国家对企业在物质材料方面实行统配,在产品方面实行统购统分,这样就造成了企业的供产销严重脱节,货不对路,使社会再生产不能畅通无阻。在我们国家曾先后出现过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提高和改善,不能说与这种理论影响没有关系。
不仅如此,斯大林的这个理论还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学的发展。由于他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仅看成是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就不可能科学地揭示社会主义的一切经济关系及其运行规律,对于建立社会主义科学经济学的内容和体系都极为不利。
二、生产关系的系统性和层次性
要了解生产关系的整体结构和全方位功能,从方法论上看,还必须采用与其相适应的方法,即系统的分析方法。所谓系统分析方法,一般说来,就是把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成组型的和集聚型的对象)看作一个系统,运用系统的观点来进行剖析。
运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待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确是一个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还包含着许多子系统,所有这些子系统又不是孤立的和杂乱无章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并在相互作用中形成相对稳定的程序性和层次性。
可是,在多年来的经济学研究中,形成了一种难以改变的传统观念,就是把客观存在着的这种内容极为丰富的复杂关系简单化,即仅把其中的关系或看成是因果关系,或看成线性的关系,或看成单纯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
如果用系统性的观点来看它们之间关系,可以看出,其间各自独立的子系统之所以处在各自相对独立的地位上,发挥各自的作用,是因为适应大系统的要求和需要。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子系统脱离大系统而孤立地存在,擅离职守,那就不成其为子系统了,也难以发挥子系统作用。所以,子系统对大系统来讲,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各子系统之间,首要的是“互补”的关系、“互促”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不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或“父与子”的关系。
根据上述道理,我们就可进而来对生产关系这个大系统进行具体地剖析,由此就很自然地要把生产关系大系统分解成以下若干个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的层次。
一是基础层的生产关系。这层生产关系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双螺旋形结构的关系。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内部还包括内容丰富的所有制各种形式与其相适应的各种经济成分关系。因为它们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状况及其性质直接决定的,所以它具有原生的或原发的性质。如果把一个社会看成是一座“大厦”,那么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双螺旋形结构的关系,就构成这座“大厦”巍然矗立于其上的基础或基石。它的特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也不是稳住不动。有什么样结构性质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这层生产关系因为它在生产关系系统中处于基础的地位,所以称做“基础层”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后面还有详细论述。
二是经营层或营运层的生产关系。这层生产关系如上所述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形态而存在的。它具体的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方面的关系。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关系,当然首先表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谁占有,但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如何将这些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和利用起来进行生产活动,生产出来的成果又如何分配、交换,消费,都要在这一层生产关系中去体现。在实际生活中,固然没有前者就不会有后者,但没有后者,也不会有前者。
与经营层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还是经营决策问题。通常,经营决策又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宏观决策,二是中观决策,三是微观决策,四是消费决策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经营行为等。
必须看到,在生产关系系统中,相对来说,这层关系是最活跃的生产关系,因为它始终处于动态或运行之中。在它的运行中,不仅包括人流、物流、能流、产品流,还包括信息流,投入产出,川流不息,它自身形成了一个自我循环体系。正是在这个体系中,发生和发展着生产关系的新陈代谢或盛衰更替的再生机能,实现着生产关系持续不断地生产和再生产。
这层生产关系就它的特点而言,可以把它叫做“经营层”或“营运层”的生产关系。
三是动力层的生产关系。这层生产关系是由上一层生产关系派生出来的,因而对上一层生产关系处于从属的地位。它主要指的是经济的或物质的利益关系。任何一种经济的或物质的利益关系,总是属于一定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和有权利用这些生产要素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生产和与其相适应的分配、交换的人。在实际生活中,从来不会有也不可能有可以脱离一定的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的抽象的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总是具体的和实惠的,总是属于一定的占有或使用生产要素并决定如何生产的人或由人组成的团体或集团或阶级的。
从历史上看,在任何一种社会中,都显示出物质利益的多样性,因而形成复杂的利益结构。
物质利益关系及其结构虽然对上一层关系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它并非是一种消极的东西,它作为一定的生产关系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运行的内在动机和目的,具有强有力的激发作用,因而它赋予了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主体——人或由人所组成的经济单位或团体、集团、阶级以生机和活力,并成为一切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在任何一种社会中,由于物质利益的多样性,决定了动力结构的复杂性。属于这一层生产关系的,除经济的或物质利益的关系外,还有为实现这些利益关系的权力关系。权力关系具有两重性:一是政治权力。作为政治权力,如各种法权,包括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均属于上层建筑。另一个是经济权力。作为经济权力,如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平等权、自由贸易权、竞争权、盈利权等。这里讲的是后者,即经济权力,而不是政治权力。
人们常说,一切生产关系都集中地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利益关系。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更确切地说,一定的经济或物质利益关系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核心,但它本身仍处在从属于“基础层”和“营运层”关系的地位。这种“对号入座”的位置无论如何是不能颠倒也是颠倒不了的。
四是调节层的生产关系。属于这一层生产关系的有各种各样的调节机制,和主要由这些机制组成的调节系统或叫调节网络。调节的主要对象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各方面内部的关系。例如,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为了实现自己的运行目的,必须把生产各要素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不同的领域、地区、部门和企业中去。如何分配?这就需要调节手段进行调节。调节的最终目的是调整,调剂,协调各种经济的或物质的利益关系。调节机制对不同的经济形态来讲,是不一样的。在市场经济中,调节的主要机制是价值、价格、利润率、利息率以及工资等。在市场经济中,竞争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调节机制,其他一切机制都要通过竞争来发挥自己应有的调节功能和作用。
五是管理层生产关系。管理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生产关系。管理层生产关系包括各种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
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也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对于这一层生产关系,应当看到:一方面,由于它是适应上述各层关系的需要而建立的,所以它要随着上述各层关系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上述各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它直接接近于上层建筑,又通常是在上层建筑特别是在作为上层建筑的主体部分——国家及其机构直接或间接干预下形成的。所以往往使它着染了某些特定的政治色彩,甚至其本身就包括某些政治成分或因素。例如行政管理、法规管理、计划管理等。在计划管理中,又包括指令性或指导下计划等。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根据各国的国情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即各具特点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在经济学上通常就叫做经济模式,如直接调控模式或间接调控模式等。
由此可见,在生产关系系统中,如果说原生性的生产关系是基层或底层或深层关系的话,那么,继起的和从属的生产关系则可称之为内层或里层的关系了,相对内层或里层关系来讲的管理层关系,即按照内层或里层关系的需要,而由人们自觉建立起来的并呈现于现实生活之上的又视而可见的关系,则可称之为外层即表层关系了。
表层关系是为了巩固、完善和发展里层关系和底层关系服务的。脱离了里层和底层的关系而不能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其要求的表层关系,就需要去改变或改革或改造它,表层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人们的主观对于客观的认识、利用的能动作用,所以它具有常变性和多样性。
上述生产关系系统中的五个层次,是一脉相承的,是不能颠倒的,也是不能混杂的。其中,由下而上,从里到外,一层比一层复杂,一层比一层具体,一层比一层更接近现实。
现在再回过头来,全面观察一下生产关系系统,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个生产关系系统,的确是一个庞大的能动的有机体,如果说基础层生产关系是这个有机体的“载体”或“根基”的话,那么在这之上建立起来的几个的子系统,如经营层关系所包含的运行系统,动力层关系所包含的动力系统,调节层关系所包含的调节系统,管理层关系所包含的管理系统,这些子系统的相互配合,正构成了生产关系一个完整的总系统,又叫做大系统或巨系统。
如果把它们的关系用一个更完整的图式表现出来,则大致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道理,结合社会主义实际,特别是我国的实际,如何看待目前我国现存的生产关系,如何正确认识在我国生产关系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对这些问题通过生产关系内部的调整和改革予以妥善的解决,都有待我们进一步去探讨。
三、生产关系的共性和特性
生产关系的共性和特性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生产关系的共性寓于特性之中。过去人们总习以为常地认为,经济科学作为一门历史科学,它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不同阶段上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就是说,它研究的是生产关系的特性,而不是生产关系的共性。这种认识对不对呢?全面不全面呢?现在看来,很有商榷的必要。
马克思说过:“生产的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页)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就其社会内容来讲,自然指的是生产关系的共性,即普遍性。与此同时,马克思对什么是生产关系的共性也作了详细的分析。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的共性首先表现在“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93页)这个统一性上,先就“生产直接是消费”方面看,生产包括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内容。作为生产主体的人,在生产中发展和发挥自己的能力,同时也支出和消耗自己的能力,即消耗自己的劳动,消耗自己的生命。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消耗一样。作为生产客体的生产资料和原材料,在生产中被使用和被消耗,一部分(如在燃烧中)重新分解为一般的元素。虽然物质是不灭的,但物质在消耗中不再保持它原有的自然形态和特性,而变成另外的形态和特性了,例如:煤、石油、天然气等可燃矿物,在燃烧中改变了原来的形态,而成为另外的形态了。因此,生产行为本身,就是它的一切要素消费过程。就这个意义来讲,生产和消费是同一的、统一的关系,即社会内容,不论在哪个时代和哪个人或集团的生产中都存在着,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就“消费直接是生产”这方面看。这里讲的消费,指的是原来意义上的消费,即消费中的主体——人,消费中的客体——消费资料,如人的吃、喝、穿住、用等,它把原来意义上的生产所生产的物质产品消灭掉。当然这里讲的消灭不是消灭构成这些产品的元素,元素是消灭不了的,而是消灭这些产品原有的特性及供这些特性而存在的物质的自然形态。消费也是生产,这里讲的生产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生产,而是消费中的客体——物,在消费中生产出入,即物的人化,如人在吃、喝过程中,把原先生产的东西消灭掉了,同时也就生产出自己的身躯,生产出自己的生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能力。这很像“自然界中的元素和化学物质的消费是植物的生产一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4页)因此,消费行为本身,就是人作为人的一切要素形成即生产过程。就这个意义讲,消费和生产也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性的关系,即社会内容,不论在哪个时代或哪个人或集团的消费中也都存在着,也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进而揭示了“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这两方面的相互关系。马克思指出,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媒介运动,首先,生产媒介着消费,因为它创造出消费对象,没有生产,消费而无对象,就不成其为消费;其次,消费也媒介着生产,因为只有消费才能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再生产创造主体因素。同时,任何产品都是为消费而生产的,不能消费或没有消费的产品不能最终成其为真正的产品,任何产品只有在消费中才能得到验证,并最后予以完成。马克思由此得出结论说:“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94页)这种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相互关系,正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共性的具体体现。
在生产关系总体中,分配和交换,与生产和消费有所不同。在生产和消费中都发生自然物质形式或构成的变化,而在分配和交换中就不发生这种变化。如果说,在生产和消费中还会发生不属于生产关系而属于自然现象的情况,而在分配与交换中就只能是社会关系的体现,其中主要成分是生产关系。
在分配和交换中所包含着的生产关系的共性,有些是深寓于直接生产过程之中的。
先就分配来看,从表面上看,分配似乎只是产品的分配。其实不尽如此。任何分配,在产品分配之前,首先要发生生产条件的分配。这里又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其中主要是生产工具的分配,二是劳动力的分配,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生产内部的结构,产品的分配只不过是这种分配的结果。生产条件的分配对于生产,是使生产能够进行的条件,对于产品分配,显然是前提。生产条件分配和生产以及产品分配所发生的这种一般关系,自然是人类任何社会所共有的,属于生产关系的共性。马克思说过,产品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在生产条件分配的背后,就是说,前者是由后者决定的。
再就交换来看,从表面上看,交换似乎只是产品的交换,是在生产过程完了之后和产品进入消费之前进行的行为,即只在生产和消费之间起着媒介和桥梁作用。其实不尽如此。马克思指出,在产品交换之前,首先在生产过程中就发生了一些属于生产行为的交换:第一,在生产者之间发生各种活动和各种能力的交换,即互换劳动;第二,虽然交换的是产品,但这种产品是用来制造消费晶的原料的中间产品,而未形成作为消费的最终产品。从广义上讲,这种交换也是属于生产行为的继续。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人们只把第一种行为看成是生产过程的交换。而第二种行为,因为有产品存在,又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者之间,不仅认为是产品的交换,而且也认为是商品的交换。交换不论是生产过程的交换还是产品交换,作为生产关系的体现,都有共性和特性之分。这里讲的交换,是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的交换,因而为任何社会所共有。从这个意义看,这种交换只有广度、深度之分,而无本质的区别,所以它是交换关系的共性。
关于生产关系的共性,当然不止上面列举的这些,但这些都是主要的,是过去一直被我们忽视了的。如果我们只看到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的特性,只看到它们之间一些表面的联系,而看不到其中内在的联系,那我们就要陷入被马克思批判过的那种“肤浅”的看法和“肤浅的联系”之中了。
经济科学所以要研究生产关系的共性,不仅是因为它是客观存在,而且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只有弄清楚这些方面的共性,才可以把各个社会不同的东西显示出来,免得在研究工作中重复。马克思说:“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见到统一(主体是人,客观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这里已经出现了统一)就忘记本质的差别。而忘记这种差别,正是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所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页)但在今天,我们也不能因为强调“差别”,而又忘掉“统一”。
必须懂得,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和其他任何一种有机体的发展一样,是一种自然的现象。不管在其发展的全过程中会呈现怎样不同的状况,但从总体上看,它还是前后一脉相承的和古今连成一片的。其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在其中有共同的东西即共同的生产关系联系着。忘掉了这个“统一”,就忘掉了它的连贯性和继承性。
忘掉这个“统一”,不仅在理论上是欠缺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例如,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关系时,不去研究在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已经存在而且行之有效并对社会主义仍然有用的关系,对社会主义建设自然不利。例如,按照“生产直接是消费’的要求,人们在从事任何一种生产活动时,一方面要注意生产对消费的影响,不要为了发展生产,而不顾对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消费的生产效果,如何在尽可能小的消费情况下,产生出尽可能大的生产效果。再例如,按照“消费直接是生产”的要求,人们在从事消费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消费的质量,讲求价值,节约消费资料的消耗,提高消费中生产自身的效果,另一方面,提高消费中的生产能力,尽可能地以最有效的消费,使人们的身心健康都得到发展。对于这些有效的关系,如不加以正确地认识和利用,当然对社会主义不利。
经济管理也是经济关系的体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甚至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就已存在和发挥作用的一些经济管理的一般规律性,对我们仍然是适用的;但我们为了强调社会主义与以前所有社会的区别,不去研究它,继承它和应用它,这自然是我们在经济问题研究中以及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一种形而上学的表现。
马克思曾经说过,每当一种新制度取代旧制度的时候,这种新制度往往总被人们看成是完美无缺的制度而加以全盘肯定。这当然是一种在新形势下很容易形成的主观主义的偏见和偏激情绪,只有当新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已经充分暴露时,才在人们心里泛起一股‘怀旧之思”,慢慢地去了解新旧社会的内在联系,并设法从旧制度中汲取对自己仍然有益的营养,借以来充实自己,壮大自己和发展自己。这正表明我们在对这类问题认识上的深化和提高。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经济改革。在这场改革中,势必要对过去一些一直被否定了的或被严格限制的东西要适当地予以恢复和发展,同时也必须对过去一些一直被肯定了的或任意扩大的东西又要予以适当限制甚至扬弃。这主要是因为我们过去在左倾思想指导下,把一些不该丢掉的对社会主义仍然有用的东西丢掉了,而把一些应当丢掉的对社会无用甚至有害的东西又舍不得丢掉。例如,在计划和市场问题上,在个人消费品分配问题上,在物质利益原则问题上,在价值规律及其作用问题上,在竞争问题上,在集体或个体经济问题上,等等,都存在这种情况。
今天,从理论上认清生产关系的共性,对于当代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特别是经济改革,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2、生产关系的特性寓于共性之中。对于生产关系的研究,不仅要在特性中把握共性,而且也要在共性中把握特性。
在一种既定的生产关系中,比方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可能同时覆盖着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毋庸置疑,在这些国家中,都存在共同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是这些国家中存在着的生产关系共性。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一版序言》中作了很好的说明。《资本论》虽然是以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发展起来的英国作为“范本”的,但它所观察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般。他指出,如果有人认为,《资本论》所谈的只是英国的事,“那我们就要大声地对他说,这正是说明阁下的事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页)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不是千篇一律的,不是一点区别也没有的。事实上它们形态各异,各有千秋。就拿当时一些国家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看,情况就各有不同:英国是一个工业资本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国是一个高利贷资本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是一个容克地主式的资本主义国家,俄国是一个封建军事的资本主义国家,等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性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共性的具体体现。因此,要了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不同国家里所体现的特性,光研究其共性是不够的,还必须研究其特性,并进一步研究它所赖以产生的具体的经济和政治条件。
同样的道理,社会主义经济科学,当然首先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共性,但光这样还不够,必须进一步去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不同国家里的特殊表现。
如何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殊性呢?为此,我们重温恩格斯于1894年1月25日给瓦·博尔吉乌斯的一封信是很有意义的。恩格斯在这封信中说:“我们视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用以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方式说明的。因此,这里面也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装备。”“此外,包括在经济关系中的还有这些关系赖以发展的地理基础和事实上由过去沿袭下来的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余(这些残余往往只是由于传统和惰力才继续保存下来),当然还有围绕着这一社会形式的外部环境。”恩格斯还指出:“经济条件归根到底制约着历史的发展。种族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因素。”同时,“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5—506页)根据恩格斯的上述分析可见,影响生产关系的特殊性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装备”,这是指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二是“地理基础”,其中包括气候、自然资源以及人口等状况;三是“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余”,指的是新社会中仍然存在社会的一些残余和痕迹;四是种族状况,包括民族种类、数量、历史、素质、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五是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法律、哲学、文学、艺术等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六是“外部环境”,就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处在一定发展阶段上所遇到的国际环境。这就是说,考察一定社会的特殊的生产关系,不但要注意到它所遇到的周围的社会条件,也要注意到它所遇到的周围的自然条件;不但要注意到当代的现实条件,还要注意到历史条件;不但要注意国内条件,还要注意到它面对的国际条件,等等。
这些条件即使是同种社会制度下、在国与国之间也是不同的,我们称之为国情不同,正因为有种种不同的国情,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道路,出现不同的国度模式。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不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所呈现出来的特殊性,道理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