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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环卫、邮政、旅游、公交
等使用新能源汽车
《方案》提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机动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广泛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等。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可选用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LNG汽车或油气双燃料汽车。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可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等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从工信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
省直机关今年购置比例
不低于10%
《方案》提出,省直机关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在市(州)方面,2014年至2016年,成都、泸州2个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当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今年更新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内其他城市,今年更新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方案》提出,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程,将新能源汽车按年度购置比例逐级分解细化;各单位在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严格执行各年度购置比例。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新增或改造停车场
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方案》提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市(州)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
《方案》要求,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绩效评价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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