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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有三种收费方式,即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种收费就是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也就是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行成本;2、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同时,资产评估机构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吉林省的资产评估收费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服务对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这些情形是:1、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2、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4、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5、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