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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详解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06 09:14:51 点击率:]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0月31日表示,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就推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和解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作进一步论证。

  邓舸表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是基本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为支撑,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配套,以交易所、登记公司、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立法工作制度,先后出台了《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

  据邓舸介绍,截至今年10月底,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总数已达586件。自2008年以来,所有规章项目内容都公开征求了意见,形成了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分五批合计清理、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8件。

  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着力做好四项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制定工作,配合做好《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基础法律法规;二是认真落实《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规划意见》,做好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工作,推动构建8个子体系组成的资本市场法律实施规范体系;三是努力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重视研究立法工作,在改革思路形成后,及时考虑如何归纳法律关系,如何安排权利义务,如何设计监管措施,如何落实法律责任。综合运用调研、座谈、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全面提升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加大内部立法审查工作力度;四是及时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执行效果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针对目前证监会在推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和解试点工作的进展,邓舸表示,行政和解制度是一种兼顾对违法违规者经济制裁和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的执法方式。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市场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相关法律制度中对行政和解制度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和安排,并在执法实践特别是商事执法实践中广泛应用。

  他介绍,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为了贯彻这一文件精神,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就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作进一步论证。

  此外,针对上市公司《重组办法》过渡期存在的问题,邓舸表示,今年11月23日之前,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已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该类公司适用原《重组办法》。若公司拟适用新规的,应当终止原重组事项,择机按新《重组办法》启动重组;11月23日之前已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按新《重组办法》对方案进行调整。如选择按新《重组办法》调整重组方案的,可选择前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同时,可相应调整交易价格,并召开董事会对新重组方案作出表决。上述选择新《重组办法》的公司,应于11月23日之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重组方案;11月23日之后,上市公司重组方案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执行新《重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