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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此次《指导意见》拓宽了适用范围,把协会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协会会员之间、协会会员与市场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纠纷,协会会员单位与经纪人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均纳入诉调对接的适用范围。为了给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纠纷类型预留诉调空间,还将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也纳入适用范围。
在对接方式上,《指导意见》明确了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采取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审理中邀请调解,请协会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