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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当前行业协会商会研究应关注十个议题。
第一个议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对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影响。既然协会商会是国家治理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履行基本制度与协会商会之间的关系,应该成为协会商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在国际上存在两大国家社会关系模式,这两种不同的模式下,协会商会的定位和功能相距甚远。国外研究已经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体制、决策模式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决策、职能甚至治理能力产生影响。
而我们虽然对协会商会的特征讨论很多,但多数都还没有形成一个特定的国家社会模式。
第二个议题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立法问题。在我看来行业协会商会立法迟滞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缺乏立法的理论支撑。我们应加强对我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商会法的研究,还有对美国的税法和德国工商法的研究。美国的税法和德国工商税法是完全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中所制定的法律,美国没有工商税法,在他们看来只要涉及到盈利性的,需要有经营性行为的时候,才适用于税法。在美国的多元主义的模式下,商会是私法,不需要立法。德国的法律是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要强制性入会。
第三个议题是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下决心推进政社分离,但现在四个分离中,职能分离难以有效推进。因此,现在强调政府去行政化,重要的是如何分和分了以后,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发展,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培植。
第四个议题是政府购买协会商会服务。现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以购买服务替代政府职能转移,或者把购买服务等同于政府职能转变,忽视购买的公平性,政府购买服务中寻租现象多发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
第五个议题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性。同一个行业内多个协会商会,为了吸引会员,将服务会员作为核心职能,没有兴趣也无力采取实际行动,行业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将成为重大问题。很多学者都提到,有的是强制入会的模式,有的是完全是私法人的模式,这个不同的模式是有不同的逻辑的,我们国家既强调垄断性,但又是自由入会的,这两个原则一定是互相矛盾、互相打架的。自由入会的原则一般强调不接受政府授权或者委托职能,强制入会一般要承担行业公共物品的供给。
第六个议题是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定位。我们定位在互利性社会组织的时候,目前对行业公共物品的界定应该成为行业协会商会职能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包括行业管理中的授权与委托,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现状及影响因素。
第七个议题是行业协会商会的治理结构,这是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的组织基础。虽然目前的研究已基本明确了完善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等,但当前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如何通过具体机制建设保证决策、执行和监管权之间的平衡仍需深入研究。
第八个议题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运行。我们目前所采用的很多理论支持,都是来自于企业管理理论,但是行业协会商会区别于企业、政府和一般非盈利组织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一套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既具有普世性又具有拓展性的管理。
第九个议题是行业协会商会的外部合作,比如说行业协会商会的联合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都是私法人,私法人的组合永远是私法人,不是公共法人,要不要赋予它公共法人的资格,这都是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十个议题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这需要对合规性监管的主体结构、主体间关系、监管内容、监管具体方式方法做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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