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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诚投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4-12-16 09:25:52 点击率:]

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一)

  二、资产评估情况(表二)

  重要信息披露:

  1、截至2014年6月30日,借款余额3500万元,其中长期借款为500万元,一期到期的流动负债3000万元。

  2、诚投再生能源厂区所占用土地系归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诚投再生能源租赁使用,租赁期限从2012年9月30日到2042年9月29日。

  3、截至评估基准日,诚投再生能源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共17项,建筑面积共计4879.53平方米,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4、根据重庆诚投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规定,股东专利投入形成的资本溢价2835万元由股东石世伦个人独享,但不作为公司利润分配和公司清算后财产分配的权利,仅用于公司增资扩股时作为石世伦追加出资费用。

  5、其他内容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6、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现所持再生能源公司20%的股权,以评估备案值(净资产5908.30万元)扣除由其他股东独享权益(资本公积金)2835万元后的对应价值614.66万元,作为挂牌基价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表三)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价格614.66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1、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就此次转让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1.47万元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五、挂牌公告期

  自2014-12-10至2015-01-7。挂牌期满后,重新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