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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明确,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按要求提供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供购买主体审查。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内容的特点规定社会组织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对承接主体实行歧视性差别待遇。
《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购买主体及相关机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对守信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和禁止。
近年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规模逐步扩大。据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为16381.1亿元,其中,服务类政府采购实现1534.4亿元,服务类采购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一项,政府购买会计服务、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购买咨询服务从2009年开始受到各方关注。2009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大幅度拓展,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
此次财政部发文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代理记账机构、评估机构、咨询公司等服务机构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这一领域会更加规范,并给服务机构带来更大的市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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