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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碳交易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4-12-30 09:15:00 点击率:]

在七个地方碳交易试点陆续启动一年半后,适用于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国家碳交易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近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网站挂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国家层面碳市场建设政策。

  根据规划,在2014年底发布全国碳市场管理办法后,2015年将为准备阶段,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全国碳市场拟于2016-2020年间全面启动实施和完善。

  

  配额分配给予地方灵活性

  

  在至为重要的配额分配上,管理办法体现了“中央统一制定标准和方案、地方负责具体实施而拥有一定灵活性”的思路。

  在全国市场中,国家主管部门将负责从企业纳入门槛的制定到配额总量及具体分配方式的全盘设计。而在按照国家方法进行企业纳入和配额分配时,地方也拥有了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度。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各地方配额总量发放后剩余部分,可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这一设置有利于鼓励地区积极建设碳市场,提高减排目标。

  不过,在企业最为关注的纳入范围上,管理方法尚未进行明确,仅表示将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管理办法同样给了各试点一定的自主权,规定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交易平台将由国家指定

  

  不同于7个试点市场各自交易的现状,全国市场的交易场所和方式将更为统一。

  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要求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因此虽然目前7个试点中,北京和上海尚未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但全国统一碳市已经为个人投资者留出了入场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