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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改革是本次《证券法》修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奚晓明称,目前研究意见主要为两种方案,一种是维持由证监会注册审核、由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核的模式;一种是由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向证监会注册生效的模式。
路径尚未定
注册制改革对证监会而言,不仅是市场赋予监管机关的责任,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证监会提出的改革任务。2014年11月底,按照之前的承诺,证监会已经将注册制改革方案上报国务院审阅。不过注册制的具体路径选择以及细节设计,目前都没有完全确定。
“如果一家企业要上市,是要找证监会,还是找交易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提出,目前关于注册制方案的讨论,并没有形成确定的逻辑系统。
据悉,证监会仍在就注册制与全国人大财经委沟通意见,以将学习讨论意见形成法律条文。目前《证券法》已经排在人大审议,按照程序将于2015年推出。
庄心一在论坛上称,《证券法》修改是注册制正式实施的前提,通过对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制度调整,明确厘定注册主体、注册要求以及注册程序等安排,特别是要从法律上清楚界定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不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职责边界,严格落实发行人的诚信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
据奚晓明介绍,目前的研究意见主要为两种方案:一种是维持由证监会注册审核、由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核的模式;一种是由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向证监会注册生效的模式。
在他看来,监管部门应主要负责实施公开发行的注册监管,以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底线保障”,防范发行欺诈为己任;交易场所则回归市场本位,负责上市审核,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交易场所,不同质地的股票是否应该上市交易、以什么样的价格进行交易等均交由市场决定。
细节存争议
证监会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黄炜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不仅要有理念和方向,如何落实为《证券法》条文也是至关重要的。其中,注册对象、注册职责以及注册主体是必须明确的三个问题。
关于注册对象,目前比较倾向的一种观点认为,注册是对招股说明书的注册,即使通过注册,也不代表注册机关对公司发行行为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对其注册仅表示认可其提供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对此业界还有争议,目前注册制方案也并未确定这一观点。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董安生认为,招股说明书往往处于动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最后到证监会备案的招股书与开始到证监会注册的招股书文件不一致的问题。
注册职责的界定也在讨论中。国际上一个可以参考的经验是,注册机关承担信息完整性(投资者价值所需要的充分和必要信息的监管实践经验的概括抽象为一个法律的规范)、一致性(信息之间的一致、不矛盾)、可理解性(让一般的有普通认知能力的投资者看得懂)。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拟发行人承担,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核查和保证责任。这一问题还有待《证券法》予以明确,以为注册制实施之后的严格执法提供责任界定依据。
此外,关于注册制之后证监会与交易所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目前还不明确,国际经验为证监会与交易所进行“共担”安排。但是业务交叉、责任共担之后,责任的“可诉”性又成为一个悬而未解的问题。
“我们在一年多的论证过程中,反复思考,反复论证。”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称,在正式审议之前,甚至审议过程中,还会广泛征求意见。他称,在法律上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既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注册制最后会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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