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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位于河南省最东部,地处豫、鲁、苏、皖四省结合部,素有“豫东门户”之称,从2014年起开始实行省全面直管。该市目前没有铁路客运站,出行主要方式是公里客运。
传统上,永城民工的出行方向一般是东南方向的江浙乃至福建一带。目前,该市开通有多条通往东南方向的出省班线,主要班线有:永城至宁波、永城至舟山、永城至温州、永城至厦门等,这些线路多有重合。而随着近年当地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减少,客源与前些年相比有所下降。如今,同一方向再开通一条班线,“蛋糕”越切越小,而且在此之前,商丘市一家客运企业欲开通永城至绍兴班线,申报数年无果,但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一年即申报获批,所有这些,让既有班线车主们有点“想不通”。
谁是新开班线利害关系人?
2014年1月,河南省道路运输局官网河南运政信息网发布永城至绍兴客运班线公示,2014年12月23日,该线路所有手续办理完结,之后,该线路开通运营。
显然,永城至绍兴班线会分流已开行的既有班线客源。车主们说,这几条线路平时本来就“吃不饱”,永城至绍兴的班线开通后,又分流了一部分客源,“我们的日子更难过了”。车主们认为,作为利害关系人,新上这条线路应该征求既有线路车主的意见。
记者就此向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处进行了咨询,据该处负责人介绍,根据《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规定,“在新增客运班线时,许可机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一方向,省际客运线路的起点或终点不在同一县的,不视为利害关系人,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机构应当查实。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作为许可的必要条件”。
但车主们认为,作为同方向运营班线的车主,就算不是利害关系人,《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办法》也规定了,“申请新增客运线路、班次、运力时,由相应的道路运输许可机构提供该线路或同方向线路上的旅客平均实载率,对市场供求进行调查和论证”。“对于班线平均实载率达不到70%的,严禁新增运力和班次”。该方向线路上的旅客平均实载率究竟为多少?记者尚待求证。
新开班线线路涉嫌倒卖?
知情人提供的一份“协议书”显示,葛某(甲方)与张某、邹某(乙方)就该线路的经营权达成了协议,“关于永城至绍兴客运班线及绍兴至永城经营权转让的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为向河南、浙江二省审批机关申请报批永城至绍兴客运线路的事宜,付出了较大的精力、时间和费用。2、甲方同意将永城至绍兴客运线路实际经营权,绍兴至永城客运线路经营权共同转让给乙方。3、转让费一次性买断玖拾万元。…… 8、如因其它原因河南行政许可决定书下不来,本协议作废。”
在该协议书的落款中,除甲乙双方的签名外,“证明人”盖的是“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5日”。
从该协议内容看,甲乙双方达成交易时,该线路最终能否获批开通,还不能确定,但交易额已经达到了“转让费一次性买断玖拾万元”的价格,这引起了既有线路车主对有人“倒卖线路”的强烈质疑。而尤其令人惊讶的是在协议书中以“证明人”身份出现的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其究竟是何角色,确实令人费解。
那么,是否存在这份协议?其对线路经营权的转让是否合法?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证明人”的身份又作何解释?
对此,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丁经理称,有这份协议,是车主们之间的协议,线路还是公司的。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另外,相关规定还要求,新增客运班线,必须是道路运输企业自有车辆,禁止挂靠经营。
企业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
有车主认为,在永城辖区内,只有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是本土客运企业,永城至绍兴线路的开通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因素。还有车主反映,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丁经理是永城市运管机构工作人员。
据了解,在永城市有三家客运企业,除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为当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外,另外两家企业均为在永城的分支机构,其总部均在外地。
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得知,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永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和永城市道路运输服务站。
对于是否为永城市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一事,记者向丁经理求证。其称:早在2010年即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现在只是在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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