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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市近日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承包地被县(市)区以上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民,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办法》规定,本市按照征地时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实行“分类参保”。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的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在已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情况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该《办法》明确指出,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将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征地。《办法》同时规定,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30个工作日内,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将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将该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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