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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暗示疗效要受罚 相关规定9月施行
[发布时间:2008-09-08 00:00:00 点击率:]

  □  本报记者  李小虎            

  

  从9月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凡在包装上写有“抗皱”、“杀菌”、“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牙膏也被正式列入化妆品管理范畴。近日,记者走访了成都市部分商场、超市发现,不少化妆品仍在大打“功效”牌,而不少市民对此新规仍是毫不知情。

  

  化妆品成分标注不全

  

  根据规定,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记者走访了成都市多家化妆品店和商场时却发现,大多化妆品均存在着成分标注不全的情况。在某购物中心一化妆品专柜前,促销人员向记者推销一款“营养美白保湿露”,称其含有“活化锁水因子”能够迅速锁住水分,达到保湿效果。但在其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记者没有看到任何关于产品成分的标识。

  

  牙膏也属化妆品

  

  记者还了解到,此次《规定》中还把牙膏、沐浴露等列入化妆品范畴。记者注意到市场上,以疗效为宣传重点的牙膏不在少数。“特含金银花,除菌消炎,去火清热”、“从根本上防止蛀牙”等疗效宣传语在牙膏上屡见不鲜。

  

  暗示疗效的化妆品

  应谨慎购买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市民对于化妆品不得暗示疗效毫不知情,许多女士在购买化妆品时,往往就是冲着宣传功效去的。市民李女士表示,以往购买的不少化妆品都宣称能“除菌”、“抗皱”,没想到这可能是一种误导。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于本月起正式施行,不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明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对此,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要多留个心眼,对于暗示疗效的化妆品应谨慎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