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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由三鹿“问题奶粉”引发的名牌产品、免检产品信任危机,也同样危及驰名商标。有不少读者致电商标局的专家,质问为何不撤销添加三聚氰胺奶粉品牌的驰名商标。事实上,这是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误读。其实,驰名商标完全不同于名牌产品,它不是一种荣誉,也不完全代表质量优劣,而是有严格限定的法律概念。
驰名商标本来的含义是为了防止有人不正当利用或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救济办法,体现为一种商标权,强调个案处理、被动保护。也就是说,驰名商标要有引起不公平竞争的案件才能认定,是有前提的。一个知名商标如果没有遭遇侵权案件,也不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跟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强调质量,通过评选来获得的概念完全不同。
举例来讲,假定“蒙牛牌酸奶”在某地消费者心目中很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占据着较大的市场份额。另外一家也生产酸奶的企业,恶意使用“蒙牛”商标在市场上销售酸奶,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工商部门或者法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蒙牛牌酸奶”在该地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个恶意使用“蒙牛”商标的冒牌酸奶的出现,即便“蒙牛牌酸奶”再好,也不是驰名商标。
但在现实中,不管是企业、舆论环境还是地方政府,都把驰名商标当成了一种广告资源,甚至政绩工程的指标。于是,我们常常会在广告中看到,大肆宣扬某商品是驰名商标,某省拥有多少多少件驰名商标,以此来标榜产品的优质和地方经济的繁荣。更有甚者,地方政府纷纷用数以百万计的奖金重奖驰名商标。好像驰名商标是一个至高无上的荣誉,拥有它就会身价倍增。不明就里的消费者一听是驰名商标,便顺理成章地根据字面意思理解为知名度高、质量好的产品,无形中增加了许多信任。然而,这都是对驰名商标的“异化”、“神化”。
随之而来的是,企业把大量物力和财力放在制造驰名商标上,甚至不惜制造假的侵权案件,来骗取驰名商标,却漠视质量把关和企业管理。三鹿等知名乳制品企业生产的“问题奶粉”事件,给所有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别再拿驰名商标当“荣誉称号”、“金字招牌”来误导消费者,而忽略对驰名商标产品品质的精心维护,更不能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扰乱市场秩序,这不仅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终将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而毁了企业长期积累的商誉和市场占有率。
同时,这也提醒有关监管部门,对于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要求企业在广告中明确,是在哪一个案件中、在何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避免企业在广告中简单地利用驰名商标来忽悠消费者。此外,地方政府也应淡化驰名商标的行政色彩,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时防止片面化,不要再重金鼓励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还驰名商标本来的意义。
(富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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