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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全生产条例将实施事故死亡最低赔偿不低于28万元
[发布时间:2008-11-06 00:00:00 点击率:]

  即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简称《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原先工伤赔偿明显偏低的状况,《条例》加大了事故责任的赔偿成本,今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者的最低赔偿金将不低于28万元。

  (江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