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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破解执行难题的探索
[发布时间:2008-12-19 00:00:00 点击率:]

  □ 姜方森 吴劭满 王传明

  

  如何解决税票比例的争议

  

  2004年,被执行人××市×雅服装厂委托申请人××市×虹鞋服厂加工服装,并约定税票按8%开具,完成加工承揽任务后,向被执行人追讨加工款13万余元,经江苏高邮市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承付13万余元给申请人,申请人也应开具总加工款50万元的税票给被执行人。此后,申请人为扩大业务将原厂变更为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再具有开具8%税票的能力。而执行中,被执行人坚持让申请人开具税票,而申请人却无法开具而产生争议,执行人员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合同订立时约定,税票按8%开具,执行中,申请人可按原约定开具8%的税票,如不能开具,按50万元的总标的计算8%的税费予以扣除,执行剩余部分。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税率为8%,申请人按8%税率开具税票是完全合法的,但申请人自己不能开具,其责任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判决书明确的是开具税票的义务,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至于第一种意见提出扣除50万元总标的8%税款执行剩余的加工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税票作为国家收取的依据,不开票就意味着逃税,与国家的税收法规不符,结果讨便宜的是被执行人,受损失的则是国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实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按17%开具税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父替子女还欠款

  权利人让步结案

  

  前不久,江苏高邮市高邮镇李某主动到法院替子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某被老人的精神所感动,主动向法官表示放弃部分本金及利息。

  2008年7月8日,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沈某人民币2870元及利息103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到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告李某长期在外打工,其父收到法院邮寄来的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到法院替子女偿还债务。执行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帮其父与申请人联系,并向双方宣传法律,经过执行人员晓之理动之情的法律宣传,申请人表示放弃部分权利,使欠债达三年之久的案件,在两周内妥善解决。

  

  交通肇事猛于虎

  一朝执法情无限

  

  今年7月31日,湖北人余丙政、余晓莉向高邮市法院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绡服务部、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徐荣林、高邮市诚精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余晓莉父亲于2005年8月6日因交通事故被夺去生命,留下年迈父亲余丙政和13岁的女儿余晓莉,此案虽经法院判决,但执行款一直未能到位,高邮市法院立案后,立即与外地的两家保险公司联系,并严肃指出如不自动履行,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两公司依法自动履行,我们又及时地找到徐荣林,经过双方代理人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两申请人放弃部分赔偿后,徐荣林一次性全部兑现了执行款,该起无情的交通事故终于顺利全部执结,两申请人手捧20多万的执行款,眼含热泪,连声夸奖高邮法院是他们的恩人,是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