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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管“双面药商”?
[发布时间:2009-02-27 00:00:00 点击率:]

  □ 孙瑞灼            

  

  日前,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据喀什地区公安局通报,继生产假糖脂宁胶囊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冬、付其长被抓获后,另有张安杰、马元杰、王俊清、王丽萍4名犯罪嫌疑人已落网(《中国医药报》2月19日)。随着嫌犯对犯罪事实的交代,“糖脂宁胶囊”假药的来源和销售途径都渐次明晰——在新疆等地销售假药,从辽宁发货,造假窝点却在山东;犯罪嫌疑人有合法药企总经销商的身份,却大肆销售假药。

  目前“糖脂宁胶囊”假药已造成两名患者死亡,另有数人出现不良反应,“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的发生让人警惕。犯罪嫌疑人有着合法药企全国总经销商的资格,却大肆干着制造、销售假药的罪恶勾当,对于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双面药商”,应当如何加强管理,是我们当前须慎重考虑的问题。目前,《药品管理法》修订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的发生,既说明药品管理立法的极端重要性,也为我国的药品管理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在笔者看来,“糖脂宁胶囊”假药案件给了我们三个启示:

  首先,要加大对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罚。“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告诉我们,在暴利的刺激下,总会有一些不法企业,不惜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通过法律的严厉处罚,让一些企业和个人再也不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现行《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处罚过轻,不足以让造假者吸取教训。在我看来,不仅应该将药品造假者驱逐出市场,而且在经济上要罚到他们倾家荡产。更重要的是,在刑事责任上仍有必要提高处罚力度,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以保证法律对药品造假和销售者强大的震慑力,让他们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其次,必须加强对“义诊”的管理。从新闻报道来看,“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打着“中国慢性病康复协会”名义,采取所谓的专家坐诊、免费咨询、检测、义诊讲座,暗地里销售“糖脂宁胶囊”。而事实上,近年来,以义诊名义,用免费讲课、检测为诱饵,私售假药引发侵害患者权益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所谓有的“义诊”等,如何进行管理和规范,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最后,还要加大对患者的赔偿力度。目前,我国法律对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患者的赔偿救济程度仍然偏低。比如,安徽阜阳大头婴儿事件令国人震惊,各地不法厂家生产的劣质奶粉导致数十名婴儿因并发症死亡,除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外,只有为数不多的婴儿家属得到了赔偿,金额在1至3万元不等。在国外,一旦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并致人损害的,其赔偿都是天价。美国沸沸扬扬的万络药品事件,最后法院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丈夫死亡,医疗损害赔偿金高达2.53亿美元。因此,有必要在假药损害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理念,使其承担破产或倾家荡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对受害人的安慰和对其他生产者的警示作用才能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