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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新规操作性仍存争议
[发布时间:2009-08-25 00:00:00 点击率:]

 国家发改委日前在其网站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但同时也引起了一些专业人士的争议。

  “框架比较完整”

  “发改委颁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在《反垄断法》作为总纲领的指引下,我国反垄断实际操作层面的法规框架初步确立,至此为止,三个反垄断最重要的执法机构——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相继颁布反垄断法最重要的实施框架。”专业的并购和反垄断律师,上海市汇衡律师事务所饶尧表示。

  由此,在三部委配套法规的指引下,反垄断法将由一部“纸上的法律”步入实际操作层面。

  之前的8月12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公开《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对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今年以来,国家部委颁布的第三个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就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继颁布了《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两个征求意见稿。

  在三部委相继颁布配套法规和程序性规定后,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将正式上路。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由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起草。涉及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等多个主要的反垄断价格行为。“框架比较完整。”业内人士表示。

  “操作性仍有待加强”

  但是,多位实际操作人士对记者表示,其操作性仍有待加强。“比如第7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就是把《反垄断法》的条文重复了一遍,具体怎么操作,如何确定转售商品的价格和地区划分都没有讲,这会给操作带来很大困难。”上海一知识产权庭法官表示。

  事实上,转售商品的地区和价格可能是反垄断查处中最复杂的一块内容之一。近日280多家诺基亚经销商集体声讨诺基亚公司的“串货风波”,其核心事实就是诺基亚根据不同的区域进行商品定价,并禁止互相转售引起。

  “正是因为目前‘纵向价格垄断’查处几乎没有操作性,所以诺基亚的经销商只能向国家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个部门分别递上了举报信,并将落实重点放在串货查处的罚金涉嫌偷税漏税上,而不是发改委的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上。”业内人士表示。

  此外,这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宽大政策”的条款设计,也被认为是“缺少了一颗牙齿”。

  宽大政策指被查处的涉嫌垄断的企业中,第一个向相关政府部门自首并提供对调查有帮助的一些事实和证据的公司,可以免掉一些处罚,第二个自首的公司,也可以减免更少量的处罚。

  据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提供的材料,在欧盟,有90%以上的反垄断案件都是通过宽大政策得到查处的。

  谁主执法权存在疑惑

  在由谁来执法问题上,也存在疑惑。

  在发改委此次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执法框架,价格垄断行为查处权属于发改委,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查处权属于工商总局,但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两个部委相互衔接的内容,这为将来的谁主执法权埋下伏笔。

  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别为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商务部,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的发改委,以及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的工商总局。

  在这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商务部的执法权力相对清晰、独立。但对于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这两个机构而言,他们之间的职权划分是以“价格垄断行为”为标准的。

  在反垄断的框架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具体垄断行为和价格因素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在实践中,经营者往往兼采包括价格因素在内的多种垄断行为来达到其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

  在今年4月,工商总局颁布的两个征求意见稿中,工商总局没有提及如何与发改委协调反垄断执法权限,只是在上述程序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简单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权机关”。

  而在此发改委颁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和工商总局的协调只字未提。“这会给未来的执法冲突留下隐患。”业内人士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