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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乡宁:八条规定规范煤矿检查行为
[发布时间:2008-07-31 00:00:00 点击率:]

  山西省乡宁县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提高煤矿监管工作水平,务求在治理隐患上见实效。针对目前个别部门及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检查过多、过滥,在对煤矿检查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对煤矿企业检查过于频繁随意,严重干扰了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近日乡宁县委、县政府为严格管理措施强化综合监管力度,规范各级各部门对煤矿企业的检查行为,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对煤矿企业检查行为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一、全县各部门、各单位除县煤炭工业、国土资源、公安、劳动、税务及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可以对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各乡镇只限于到辖区所属的煤矿检查,其余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煤矿进行检查。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进入煤矿进行检查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煤矿进行检查。

  三、对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私自进入煤矿进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纠风办报告。

  四、凡进入煤矿进行检查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检查,模范执行廉政规定,对于借检查之名,在煤矿企业吃、拿、卡、要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当事人一律开除公职,同时要追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凡进入煤矿进行检查的人员,原则上一律在煤矿就餐,同时严禁饮酒,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六、除通知第一项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外,其余部门未经县政府同意私自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的,对于当事人一律开除公职,同时要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全县各部门和单位需要召开煤矿企业负责人会议时,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八、各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矿长值班制度,全面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煤矿矿长和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必须向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书面请假,否则,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自规范了对煤矿企业检查行为后,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规定,严格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职能,树立服务意识,加大监管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煤矿企业的治理隐患工作,有效地推动了煤矿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打造和谐乡宁、平安乡宁,营建了良好的保障局面。

  (本报记者 阎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