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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日前决定建立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以提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为紧急支付“蓄水”。
据了解,浙江省各统筹地区发生重大、特大工伤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储备金不足使用的,缺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垫付,垫付部分由以后提取的储备金偿还。 自10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均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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